篇一:浅析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浅析具有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刘鹏飞根据我国《合同法》第 185 条的规定,所谓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合同
因赠与合同特别是不附义务的赠与,受赠人处于纯受益的状态,故法律给予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撤销赠与的权利,《合同法》第 186 条第一款即明确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但随即增加了但书条款,对行使撤销权进行了相应的限制,该条第二款规定“: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即该款规定的赠与合同不得撤销
对于不可撤销的赠与合同中,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难理解,对于社会公益的争议亦不大,因为对于该类合同可以找到相应的判例或者依据文理解释得出答案
法律既然规定社会公益与道德义务性质两中并列,那么必定存在着具有社会一般评价的道德义务但又非公益,但对于具有道德义务由非公益性质怎么理解法律及司法解释中均没有给出明确的答案,用一般的文理解释亦不易得出答案,因为所谓的道德随着时代的变迁意义亦在不断变化
根据词典中的解释,所谓道德义务简称义务,是指个人对他人、集体、社会应尽的道德责任
大致包括对他人和对社会两大类:前者是对自己的家庭、亲属、朋友、同事等应尽的责任,后者是对祖国、民族、集体等应尽的责任
是人们基于对他人和社会利益的理解,在内心信念的引导下自觉履行的责任
那么道德责任应该如何理解呢
词典上的解释是“: 人们对自己行为的过失及其不良后果在道义上应承担的责任
在社会生活中,人们对自己的行为具有一定的选择自由,因此必须承担相应的
肯定人的行为的是进行道德评价的前提
将前述两个词合并在一起表达应该是:道德义务是指人们因为自己行为的过失及其不良后果对他人、集体、社会在道义上应当承担的责任
对于此类责任,法律将之升级,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