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山西省入晋建筑施工企业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加强我省入晋建筑施工企业的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根据《建筑法》和《山西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入晋建筑施工企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经营活动(含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入晋建筑施工企业(以下简称入晋企业)是指未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办理企业法人登记,进入我省承包工程的省外各类施工企业(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和国外的企业)。 第四条 我省实行入晋企业备案登记管理制度。 第五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入晋企业的监督管理,具体负责入晋企业的首次入晋备案和备案的年度审查工作。并负责其承包的省管工程项目登记和质量、安全、市场行为的考核工作。 市(地)、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工程项目分级管理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入晋企业承包的工程项目登记和质量、安全、市场行为的考核工作。 分级管理根据《山西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 96号)第五条规定执行。 第六条 外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驻晋办事机构负责该省企业备案管理的组织和上报工作。 未设驻晋办事机构的入晋企业,可以直接到山西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七条 入晋企业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二)企业资质证书副本 (三)法人代表人签署的入晋项目经理委托书; (四)入晋项目经理(建造师)的资格证书、身份证、本人代表工程的业绩证明; (五)国家、省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入晋企业备案资料和填写完备的备案登记证并审查核实后,应当及时办理备案登记,并颁发备案登记证。 备案登记证名录及相关资料由山西工程建设信息网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入晋企业持备案登记证和相关证件,方可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参加工程招投标、承包工程。各市(地)、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查验入晋企业的备案登记证不再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第十条 备案登记证分为正本、副本。正本由企业保存,用于参加工程招投标、承包工程、记载质量安全和市场行为评价,副本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留存。 第十一条 工程中标后,入晋企业持备案登记证和中标通知书,按分级管理规定到具有该工程项目管理权限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工程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