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关于近期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中 若干问题的说明 各乡镇人民政府: 2010 年 1月, 县合医办已先后召开两次专管员培训会议,就跨年度结报事项、新年度筹资和数据采集等工作进行了部署,但个别乡镇仍有较多疑问,现结合已下发文件要求重新汇总说明如下: 一、个人筹资标准45 元 /人,相比09 年提高幅度过大,保费收取难 2010 年筹资标准185 元 /人,是省定的最低筹资标准。个人筹资标准45 元 /人,是县政府结合各级财政补助,并综合考虑我县财政情况确定的标准。该标准在全市11 个县市区中除了泰顺外属文成最低,同时省里明确要求个人自筹要占到筹资标准的30%,按这个要求的话,我县个人自筹应是55.5元 /人) 。 二、参保任务数过重,分配不公平 2010 年参保任务数确定的依据:是参照各乡镇历年及2009 年实际完成参保数确定的。2009 年我县实际参保人数235135 人, 2010 下达任务数240300 人, 相比去年只增加5165人,但2010 年合作医疗参保对象范围有所扩大,将城镇居民、中小学生也纳入了参保范围。 2 当然这种依实际参保人数类推下年度参保任务数的方式会有不公平、不科学之处;但依户籍人口数乘以一个百分比一刀切的确定方式也不妥。由于我县一直沿用这种确定方式,故2010 年在没有一个科学的统计数据前提下仍按原方式进行。目前,县合医办已着手一个科学的参保任务数确定方式(参保任务数=户籍人口数-长期外出人口数),这个数据的权威统计(上级需认可)相关职能部门目前无法提供,县合医办正在尝试其他途径完成统计。 三、 “整户参保”原则执行难度较大 “整户参保”是合作医疗持续健康发展的根本原则,坚持 “整户参保”开展筹资工作主要基于基金风险的考虑、受益面的考虑,各乡镇务必要执行。但对于一些特殊情况可以特殊处理,文合医办„2010‟ 2 号文件已经明确了四类可从家庭户应参保人数中剔除的对象,同时对嫁入我县的非本县户籍妇女、华侨子女参保问题,现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我县城乡居民,能否直接在现居住地参保等问题进行了明确,请各乡镇再仔细查阅文件。 各乡镇在具体执行该原则中既要坚持原则,又要灵活机动,对于人数较多的家庭户参保,如果只有一、两个人不参保的也可允许其参保。但对于有的家庭只参保一个人、老年人的,应不予参保。已有病人的家庭必须要求整户参保。 四、筹资时间安排过紧、数据采集时间过短 3 原文件要求,筹资截止时间为2010 年 2 月 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