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重新下发《暨南大学有害健康工种人员营养保健等级和标准的实施细则》的通知学校各单位:根据原国家教委 《高等学校从事有害健康工种人员营养保健等级和标准的暂行规定》(【1988】教备局字 008 号)精神,学校于1990年下发了《暨南大学有害健康工种人员营养保健等级和标准的实施细则》。16 年来,工作环境、教研人员和物价水平有了很大的变化。经学校领导研究,决定重新下发有害健康工种人员营养保健等级和标准,供全校对照执行, 各单位不得随意扩大和提高享受范围和等级标准。发放保健津贴只起辅助作用, 要预防和杜绝有害有毒物品对身体的危害,根本的办法应在设备、工艺、劳动环境、劳动防护上积极采取措施。需要配套劳动防护物品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协助采购。暨南大学二 00 六年三月二十三日暨南大学关于从事有毒有害健康工种人员营养保健等级和标准的实施细则一、范围和等级营养保健津贴应发给有显著职业毒害、可能引起职业病和职业中毒并对营养有特殊需要的工种。其范围大致包括接触放射线类工作和接触化学、生物类有毒有害物质及物理致害因素类工作两大类。凡符合享受营养保健的工种,要根据程度种类计量严格划分等级,给予不同的营养保健。具体规定如下:(一)接触放射线类分甲、乙、丙、丁四级,具体等级和范围如下:甲级:1.从事放射性核素最大等效日操作量在3.7 ×206 贝可( 100 微居里)以上的工种。2.固定式γ 辐射源,活度在3.7 ×1012贝可( 100 居里)以上的专职操作人员。3、从事同位素中子源或中子发生器,发射率在105 贝可(100 居里)以上的专职操作人员。4、零功率反应堆的控制员。5、加速器的实验运行人员。6、月累积剂量当量达0.8 — 1.5 毫西沃( 80— 150 毫雷姆)的工种。乙级1.从事放射性核素最大等效日操作量在1.85 ×105 贝可(5 微居里)以上的工种。2.使用固定式γ 辐射源,活度在3.7 ×1011贝可(10 居里)以上的专职操作人员。3.从事同位素中子源或中子发生器,发射率在105中子/ 秒以下的工种。4.从事 X衍射研究工作的直接上机者。5.月累积剂量当量达0.3 — 0.8 毫西沃( 30~80 毫雷姆)的工种。丙级1.从事放射性核素最大等效日操作量在1.85 ×105 贝可(5 微居里)以下的工种。2.固定式γ 辐射源,活度在3.7 ×1011贝可(10 居里)以下的专职操作人员。3.从事 X光探伤及荧光分析工作的专职人员。4.月累积剂量当量在0.3 毫西沃( 30 毫雷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