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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从“法律与语言”到法律语言学从“法律与语言”到法律语言学 语言正在成为一个根本性问题。20 世纪欧陆哲学和英美哲学的“语言转向”充分地展现了语言的重要性,并进而波及了其他诸多学科领域。时至今日,不同学科领域的工作者不得不承认,语言早已不再是一个附随问题,只有把语言作为自己思考和讨论的切入点或对象,充分利用语言讨论的丰硕成果,才能在自己的领域中开展工作。语言的重要性与其发生学密切相关。根据德国心理学家斯特恩(William Stern)的语言进展理论,语言的产生根源于三个倾向:表达的倾向(expressive tendency)、社交的倾向(social tendency)和有意的倾向(intentional tendency)。可见,一方面,语言是人类表达想法,相互沟通,达成共识,塑造有序社会生活的凭借;另一方面,“语言是存在的家园”,人类通过语言把握实在,实在或世界通过进入人类的语言而进入人类的认知。 法律与语言之间的联系远胜其他。法律是人类行为的外在原则,是人类社会独特的制度设计。要学习法律就必须首先学习法律的语言,掌握法律语言的技巧,这样才能把法律知识运用于法律实践。当我们通过法律理解人类现实时,我们正在试图通过法律的语言载体通往人类的本质性规定。正如美国语言学家乔姆斯基所言:“当我们讨论人类语言时,我们实际上正在思考的是人们所说的‘人类本质’,即,人类心智所拥有的那些独特品质。”(《语言与心智》,第 3 版,第 88 页) 法律的历史取决于人类社会的历史,而语言的历史甚至早于人类社会的历史。法律观念的出现,尤其是成文法典的颁布,是人类社会相对成熟以后的事情。人们在思考法律与语言时,很容易仅仅把语言视为法律的表达工具,而忽视了相反的维度:法律不过是众多语言之一,它是特别表达人们权利义务关系的一种语言。这种思维定式的产生显然源于两个不自觉的等同:法律即成文法典,而语言即文字。根据英国法学家梅因(Hey Sumner Maine)的说法,“许多关于权利义务的现象存在于这些法典背后,并且在时间上先于它们”。1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古代法》,第 4 版,第 2 页)虽然我们无法断定法律起源之种种,但对于成文法典只是法律进展到特定阶段的产物鲜有异议。假如说把法律等同于成文法典过分忽视了法律的丰富形态,那么把语言等同于文字也低估了语言的复杂历史。对此,中国语言学家赵元任的论断特别贴切:“世界上人类没有没有语言的民族,可是有沒有文字的语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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