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完善农村地区基层法律服务的新思考完善农村地区基层法律服务的新思考 摘要:为适应国家法治农村建设的需要,重新审视农村地区基层法律服务具有时代意义。通过对农村地区基层法律服务现状的讨论,发现问题,并分析原因,总结经验,提出设立法律服务中心的构想。 关键词:基层法律服务;问题;成因;法律服务中心 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的提出,为法治农村的建设提供了契机,重新唤起了法学界人士和社会人士对农村地区法治建设的重视和关怀,越来越多的人同意将目光聚焦于农村地区,同意为农村的法治建设尽绵薄之力。本文试图探讨当前农村地区基层法律服务存在的问题及成因,并提出在乡镇地区设立法律服务中心的构想。 当前,农村地区基层法律服务存在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存在问题 第一,法律依据欠缺。我国司法部于 20XX 年发布了《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这“两个办法”属于法律规范性文件,不能上升到法律的位阶。因此,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存在欠缺法律上的依据。 第二,人员量少质低。当前农村地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数量相对于农村地区的总人口来说可以忽略不计。并且,大部分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只有高中学历。由此可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队伍学历偏低,整体素养不高。 第三,老龄现象凸显。据笔者了解,当前农村地区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龄普遍偏高,老龄化现象严重,后备力量严重不足。 第四,管理体制混乱。有些地区的基层法律服务所与乡镇的司法所完成了脱钩改制,但是绝大多数地区的基层法律服务所与乡镇的司法所依旧合署办公,存在“一块牌子、两套人马”的现象。 第五,办公条件简陋。据笔者调查获知,几乎所有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都没有独立的办公场所。他们大部分是在乡镇司法所提供的场所内办公。 1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二、成因分析 (一)立法缺陷。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存在依据主要是司法部颁布的《关于乡镇法律服务所的暂行规定》、《乡镇法律服务业务工作细则》、《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四部规章。司法部颁布的部门规章不能上升为法律,因此,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存在没有法律依据。 (二)执业准入门槛低。根据《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六条的相关规定可知,与律师的执业准入门槛相比,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准入门槛过低,因而导致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