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河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货物运输车辆(以下简称货运车辆)超限超载的治理活动(以下简称治超)。本规定所称超限运输,是指货运车辆载物超过国家标准规定或者交通标志标明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在公路上行驶的行为。本规定所称超载运输,是指货运车辆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在公路上行驶的行为。第三条治超工作应当坚持政府领导、部门联动、综合治理、源头管控与通行监管相结合的原则。2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治超工作,建立健全治超工作联席会议、行政执法联动和信息抄告处理制度,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责任倒查追究制度。交通运输、公安、发展改革、财政、工业信息化、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监察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责做好相关工作。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规范治超人员管理,理顺治超管理体制,加大科技治超力度,落实罚缴分离政策,将治超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确保治超工作有效实施。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实行治超考核奖惩制度,落实治超与交通公路建设项目挂钩措施,对治超工作中成绩显著的个人和单位,应当给予表彰、奖励和交通公路建设项目支持;对治超效果差、 考评不合格的市、县实行全省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和交通公路建设项目缓批、限批或停批。第二章工作职责第七条交通运输部门在治超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对运输行驶公路的行政许可,并对许可事项做好监管与服务;(二)组织公路管理机构行政执法人员开展路面执法,3依法查处违法超限运输车辆;(三)组织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行政执法人员在货物装载现场和集散地对运输装载行为进行监管,防止车辆超限超载;(四)负责公路超限检测站(点)及治理超限运输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和运行管理,严格落实信息抄告处理制度;(五)建立货物运输企业及从业人员信息系统和信誉档案,登记、抄告超限运输车辆和企业等信息,并结合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制度,进行源头处罚;(六)加强源头管理,将违法超限运输列入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和驾驶员诚信考核中。(七)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