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市场管理,维护公平有序竞争的市场秩序,增强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诚信意识,推动诚信体系的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评价是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合同文件等,对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从业承诺履行状况的评定。 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在工程项目监理过程中的行为,监理企业在资质许可、定期检验、资质复查、资质变更、投标活动以及履行监理合同等过程中的行为,监理工程师在岗位登记、业绩填报、履行合同等过程中的行为,属于从业承诺履行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监理企业是指依法取得交通运输部颁发的甲、乙级及专项监理资质证书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监理工程师是指具有交通运输部核准的监理工程师或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的人员。 第四条 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中的工程项目,是指列入交通运输质量监督机构监督范围、监理合同额50 万元(含) 以上 的公路水运工程 2 项目。其中公路工程项目还应满足以下条件:合同工期大于等于3 个月的二级(含)以上项目。 第五条 不属于第四条规定的工程项目范围,但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纳入信用评价范围: (一)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质量监督机构受理的举报事件中查实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 (二)在重大质量事故中涉及的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 (三)在较大及以上等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中涉及的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 (四)从业过程中有本办法附件1 中“直接定为 D 级”行为的监理企业。 第六条 信用评价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七条 信用评价工作实行评价人签认负责制度和评价结果公示、公告制度。 第八条 信用评价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范围内从业的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交通运输部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对具体信用评价工作进行指导并负责综合信用评价。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在本地区从业的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省级交通运输质量监督机构负责本地区信用评价的具体工作。 3 项目业主负责本项目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的信用评价初评工作。 监理企业负责本企业信用评价申报以及相关基本信息录入工作。 第九条 下列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