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 1 - 页 共 -11- 页 编号:HR2014011 人员退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人员退出管理,进一步加强人员管控力度,建立公平、公正的人员退出管理办法,使人员退出的各项操作有法可依、有据可查,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为广大员工提供良好的发展平台,但同时也对不适合或不胜任岗位工作的员工建立退出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含试用期员工)。 第二章 职责划分 第四条 人力行政部作为人员退出的归口管理部门,全面负责人员退出办法的建立、执行,退出人员的问题反馈与协商解决,离职手续的办理等相关事宜。 第五条 用人部门作为人员退出办法的直接管理部门,负责人员退出的考核、 第 - 2 - 页 共 -1 1 - 页 评定工作,配合人力行政部提供相关证据,用人部门有人员退出的建议权。 第三章 人员退出的定义与处理方式 第六条 人员退出指合同到期、不能胜任岗位工作、因身体原因无法继续工作的员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员工办理辞职或解除劳动关系等情形。 第七条 以下途径退出的人员,根据公司与员工协商处理: (一) 经考核结果评定为不合格或不能胜任现有工作岗位的员工; (二) 劳动合同到期,不再续签劳动合同的; (三) 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四) 工伤的员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八条 以下途径退出的人员,公司不予以经济补偿: (一) 提供与录用相关的虚假证书或虚假劳动关系状况证明的; (二) 自离的员工,即一月内连续旷工两天或累 计 旷工三天,一年内累 积 旷 第 - 3 - 页 共 -1 1 - 页 工10 天; (三) 一年内记小过三次或记大过两次的被开除人员; (四)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公司造成5000 元以上损失的; (五) 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六) 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公司依法制定并公示的规章制度的; (七) 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无论劳动合同是否到期)不再聘用的; (八) 员工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 (九) 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承担刑事责任的; (十)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考核办法 第九条 考核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