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浅论好意施惠行为的致损问题浅论好意施惠行为的致损问题 卢毅 摘 要:自古以来,好意施惠行为都在促进社会和谐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但是,近年来好意施惠致损案件屡有发生,由于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实务中此类案件大多类推适用其他条文或引用基本原则处理,导致无法明确双方责任的承担并引发了新的问题,即如何看待和处理由这种特别行为导致的损害
因此,区分好意施惠行为与其他行为的不同,分析归责原则、减免事由,从我国实际出发提出具体建议,以期推动中国法制健全进展
关键词:好意施惠;侵权问题;责任承担;归责原则 一、好意施惠行为的基本内容 (一)好意施惠行为的概念 “情谊行为”一词最早源于德国法学家梅迪库斯所著《德国民法总论》:“有些行为发生在法律层面之外,因此它们不能依法产生后果,这类没有统一的形成,学者们通常称之为纯粹的‘情谊行为或‘社会层面的行为
”王泽鉴教授将其翻译为“好意施惠行为”,黄立教授将其译为“施惠行为”,虽然不同学者的表述存在细微差别,但他们都认为好意施惠行为是社交层面的行为,法律一般不对此作出法律规范
综上,好意施惠是人们基于好意或是道德做出的无偿帮助他人且不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二)好意施惠行为的性质 1
好意施惠行为是行为人基于道德、伦理等方面的考量而做出的
好意即施惠人基于社会道德,自愿无偿为他人提供帮助,如为老人让座不构成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然而,一些表面上是在帮助他人,实际却是为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不具有道德性,不属于好意施惠
合同法上的合意是双方当事人对自愿置于法律的约束下的意思表示一致,所以此合意非好意施惠行为中的合意
好意施惠行为中的合意是指,双方就建立施惠行为关系产生的意思一致且施惠行为达成合意,必须以获得另1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一方的允许为前提
合意的方式既可以通过明示表示,也可以基于行为人的习惯默示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