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名称】福州市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促进重点项目审批工作提速增效意见(试行)的通知【发文单位】福州市人民政府【发文文号】榕政综〔2010〕182号【发文时间】2010-9-8【实施时间】2010-9-8【正文】福州市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促进重点项目审批工作提速增效意见(试行)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福州市促进重点项目审批工作提速增效的意见(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0一0年九月八日福州市促进重点项目审批工作提速增效的意见(试行)(二0一0年九月)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作出的“跨越发展”的重大决策和大干150天、打好“五大战役”的工作部署,福州省会城市在项目审批提速上要体现先行先试
按照“简化、提速、下放、服务”的总体要求,应加快重点项目审批工作,推进重点项目动工建设速度
具体实施意见如下:一、适用范围(一)“五大战役”重点项目;(二)福建省级、福州市级重点项目,即:大型旧城改造、大型城市综合体、重大城市交通、城市园林等基础设施类的项目;重大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社会保障等民生和公益类的项目;在福州市设立独立法人机构的国内外著名大企业、大集团投资建设的项目;年度为民办实事的项目
二、适用条件属于上述适用范围内并符合以下条件的项目,在按规定程序办理项目审批时纳入重点项目审批服务绿色通道:(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行业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水土保持、节约能源、技术法规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二)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地区布局合理,主要产品未对国内市场形成垄断,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资源,生态环境和自然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三)未影响我国经济安全,未对公众利益、公共安全、质量安全,特别是项目建设地的公众利益、公共安全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并符合质量安全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