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 年 10 月,王某因患肺炎无法正常上班,便办了提前病退手续
1996 年 4 月,王某投保了简易人身险,保险期限20 年,王某还在健康询问栏中填写了“健康”字样
1999 年 9 月 10 日,王某身故,其家属要求死亡给付
保险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被保险人投保前患有严重肺炎,并且是因患病而提前病退,这显然不符合简易人身险的投保条件(应当是:身体健康,能正常劳动和正常工作,即符合全勤工作和劳动条件的人)
王某故意隐瞒重要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违反了《保险法》第16 条的规定
王某死于肺心病,这与其曾患的肺炎有一定联系
对于这种情况,保险人是有权解除保险合同的
【案例分析】 不可抗争条款是指人寿保险合同生效满一定时期(一般为一年或两年)以后,就成为无可争议的文件,保险人不能再以投保人在投保时违反最大诚信原则,未履行告知义务等理由而主张保险合同自始无效
此案中,保险合同订立已超过两年,应适用不可争条款
保险法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这一条更多的体现了对保险人权益的保护
在国外,一般来讲,对保险人的这项权益的保护是有所限制的,即保险公司只能在一定期限内行使这项权利
在此期间,保险公司只要查明真相,均可行使保险合同解除权,超过了这个期限就意味着保险公司主动放弃了保险合同解除权
美国法律规定:要约人不管是由于过失,还是故意甚至欺诈订立了合同,只要过了不可争议期间,即为不可抗争
英国、法国、日本等国保险法都有不可抗争条款的规定
加拿大的保险法律也有不可争之规定,但规定“若有欺诈行为,不论契约经过期间如何,均为可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