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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实务案例解析物业服务酬金制收费若干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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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实务案例解析物业服务酬金制收费若干问题 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指的是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管理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实行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包括物业服务支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酬金。酬金制的好处在于便于业主对物业公司的服务进行监督、财务透明、运作规范,从一定意义上讲,可以缓解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的矛盾。 2003 年 11 月,国家发改委和建设部联合下发了《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第九条提到:“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约定物业服务费用。”目前,全国市场上主流的物业收费方式为包干制。伴随着物业管理服务市场的日趋完善,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城市的物业管理企业在住宅、非住宅物业管理项目上,逐渐由采用包干制转变为采用酬金制,赢得了业主的认可,也积累了一些成熟的经验,但由于“酬金制”收费受制于制度层面的缺失和认识层面的不足,在实际操作中遇到一些问题,本律师在此通过四则案例对酬金制实际操作遇到的一些问题提出自己的浅见,与各位读者交流。 案例一: 车辆丢失,物业有责应否用“酬金”埋单 本律师曾代理一案件:某小区车辆被盗,业主诉至法院,后法院认定物业公司在安保管理方面存在一定瑕疵,物业公司被判决承担部分车价 5万元的赔偿。该小区实际酬金制收费,物业公司认为应由小区来承担这笔费用,而业委会认为既然物业公司收取的酬金,就应用酬金来支付。 律师分析:本案的争议焦点就是物业公司能否将支付的赔偿金列入小区的管理成本,由全体业主来承担,还是由物业公司收取的酬金来承担。本律师认为,首先是《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有约定的,从约定。对于无合同约定的情况应由物业公司来承担责任。理由如下:从《合同法》角度讲,按照权利义务一致原则,物业公司收取物业管理费是权利,而管好小区,承担管理上的风险就是其义务。其次,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管理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该条规定并没有区分包干制收费还是酬金制收费,换句话讲,物业公司以酬金制收费为名主张不承担责任,在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无明确约定的情况下,是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不管是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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