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法律思考郭某系四川某山区农民,在乡村公路旁开了一间小杂货店,来往村民有时便在郭某的小店里歇歇脚,打打扑克或麻将娱乐,当然也带点彩,金额从三五元到二三十元之间。二OO二年三月,四川某县公安机关以涉嫌聚众赌博、抽头牟利为由将郭某拘留,四月中旬,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简称“劳教委”)以赌博为由,根据该省《禁止赌博条例》第13条和公安部《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13条的规定决定对郭某劳动教养二年。郭某不服,以一:事实上自己不是开设赌场,没有抽头牟利;其二:农村人员不是劳动教养的对象,赌博不是劳动教养的范围,对自己实施劳动教养没有法律依据;其三、省人大《禁止赌博条例》与国务院《劳动教养的决定冲突》无效为由向该省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省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以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恰当为由维持了市劳教委的决定。郭某随即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市劳教委在答辩中认为“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决定》是法律;劳动教养的决定是一种行政强制措施,不受《行政处罚法》的约束;省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禁止赌博条例》在全省范围内有效。”本案经一审、二审均判决郭某败诉,维持了市劳教委对郭某劳动教养的决定。本人作为郭某的代理律师,认为本案事实认定不清,使用法律错误,导致判决结果错误。在事实部分,郭某根本没有聚众赌博,更未抽头牟利,所谓聚众赌博,是前文述及的那种农民在闲暇时的娱乐,众所周知的农村文化生活贫乏,农民有时打打小麻将,有三五几元的输赢根本不能算赌博,国家也多次要求查处赌博时要将娱乐和赌博区别开来对待,所以劳教委对郭某的聚众赌博认定根本不能成立。对抽头牟利就更没有充分证据,郭某在开商店,劳教委把村民在郭某处买扑克这种商品买卖关系的收入也作为抽头牟利对待,很是荒唐!事实不成立,就失去了处罚的事实根据,因此,对郭某的劳教决定是错误的。现在我们再抛开事实部分,仅从本案中关于对郭某的处罚是否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本案涉及到的在现行法律体制下劳动教养是否合法及相关的许多法律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思考,现将有关问题提出,与大家商榷。一、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对农村人员实行劳动教养有无法律依据?1、劳动教养的对象是否包括农村人员?我国现行有效的关于劳动教养的法律依据是三部行政法规,即:(1)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决定》(简称《决定》);(2)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3)国务院转发的公安部《劳动教养试行办法》。除此之外,别无其他。在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简称《补充规定》)第二条明确规定:“劳动教养收容大中城市需要劳动教养的人。”《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简称《试行办法》)第九条也明确规定:“劳动教养收容家居大中城市需要劳动教养的人。对家居农村而流窜到城市、铁路沿线和大型厂矿作案,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人,也可以收容劳动教养”。上述关于劳动教养的行政法规非常明确地规定了劳动教养的适用对象,也就是说对农村人员不适用劳动教养!本案中郭某是家居山区农村的农民,且非流窜作案人员,不符合上述规定,不属于适用劳动教养的对象,依法行政最主要的一点就是任何行政机关作出的任何具体行政行为都必须有相应的法律依据,即“依法”。2、对农村赌博人员是否适用劳动教养?在上述三部关于劳动教养的行政法规中均没有规定赌博是处罚对象,而且公安部的很多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已多次强调了“对家居农村的赌博人员不得实行劳动教养。不得任意扩大劳动教养的范围”。公安部法制司于1990年8月4日对陕西省公安厅劳教审批办公室《关于几个政策问题的请示》的答复文件中也明确规定:“对于赌博人员的收容劳教则应限于城市。农村地区查获的赌博人员,除应追究刑事责任的以外,一般应以批评教育和治安管理处罚为主进行处理。”公安部法制司对《海南省公安厅的批复》,非常明确规定:不得任意扩大劳教的范围。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贯彻实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二条“关于劳动教养的审批依据和复查问题”。也明确了二个问题,即:(1)劳动教养的审批依据只有国务院的《决定》和《补充规定》,以及《试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