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法律思考郭某系四川某山区农民,在乡村公路旁开了一间小杂货店,来往村民有时便在郭某的小店里歇歇脚,打打扑克或麻将娱乐,当然也带点彩,金额从三五元到二三十元之间
二OO二年三月,四川某县公安机关以涉嫌聚众赌博、抽头牟利为由将郭某拘留,四月中旬,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简称“劳教委”)以赌博为由,根据该省《禁止赌博条例》第13条和公安部《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13条的规定决定对郭某劳动教养二年
郭某不服,以一:事实上自己不是开设赌场,没有抽头牟利;其二:农村人员不是劳动教养的对象,赌博不是劳动教养的范围,对自己实施劳动教养没有法律依据;其三、省人大《禁止赌博条例》与国务院《劳动教养的决定冲突》无效为由向该省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省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以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恰当为由维持了市劳教委的决定
郭某随即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市劳教委在答辩中认为“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决定》是法律;劳动教养的决定是一种行政强制措施,不受《行政处罚法》的约束;省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禁止赌博条例》在全省范围内有效
”本案经一审、二审均判决郭某败诉,维持了市劳教委对郭某劳动教养的决定
本人作为郭某的代理律师,认为本案事实认定不清,使用法律错误,导致判决结果错误
在事实部分,郭某根本没有聚众赌博,更未抽头牟利,所谓聚众赌博,是前文述及的那种农民在闲暇时的娱乐,众所周知的农村文化生活贫乏,农民有时打打小麻将,有三五几元的输赢根本不能算赌博,国家也多次要求查处赌博时要将娱乐和赌博区别开来对待,所以劳教委对郭某的聚众赌博认定根本不能成立
对抽头牟利就更没有充分证据,郭某在开商店,劳教委把村民在郭某处买扑克这种商品买卖关系的收入也作为抽头牟利对待,很是荒唐
事实不成立,就失去了处罚的事实根据,因此,对郭某的劳教决定是错误的
现在我们再抛开事实部分,仅从本案中关于对郭某的处罚是否符合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