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高管,该不该有加班费?高管,该不该有加班费? 直击——案件背景 孔某是北京一家科技有限公司的副总经理,同时又是公司的营销负责人,负责公司销售业务。20XX 年 2 月,孔某与该科技公司签订了 5 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 20XX 年 2 月至 20XX 年 2 月。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孔某的工作,执行综合工作时制度,并不执行公司每日八个小时的标准工作时间。同时孔某在入职时与公司签订了一份年度销售营销草案,约定孔某每年销售计划为 4000 万人民币的合同额度,未完成约定销售额度的 50%时,没有提成。孔某为了完成销售任务,需要常常到各地出差或者在北京本地寻找或考察项目。正是因为孔某职务和岗位的特别性,公司对其并不进行考勤的考察,而且每次出差计划,包括出差的地点、出差时间和出差内容,均由孔某自行安排。 20XX 年 12 月 20 日,孔某突然提出辞呈,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当日,科技公司就同意了孔某的辞职,双方及时办理了劳动关系解除手续以及档案移转等手续。 20XX 年 2 月,孔某向公司注册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了劳动仲裁。劳动仲裁申请书事实和理由部分中指出,孔某在科技公司工作的十个月内,五一、十一、清明节等 8 个法定节假日均在加班,且每周需要工作六天,故要求科技公司向其支付加班费共计 xxxx 元。科技公司在庭审的应诉答辩中指出,孔某属于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且公司与其约定的是综合工作时制,并不能适用标准工作时间来计算他的加班费用。关于孔某提出的法定节假日加班,其实都是在出差,而出差时间是由孔某自行安排的,孔某与公司形成劳动关系的十个月中,有 184天都是在外出差,而最终孔某连约定年销售额的 10%都没有达到。公司认为,孔某为完成年销售额,自行安排的出差不能作为加班,而且公司在其出差过程中每日都有相应的出差补助。 董来超律师解答 纵观本案件,首先我们要辨明的是以下两个法律概念: 1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一、标准工作时制度 标准工作时制度是指由国家立法确定的一昼夜 24 小时之内的工作时间长度,一周内的工作日天数,并要求各用人单位和一般职工普遍实行的基本工时制度。我国目前实行的是每日工作 8 小时、每周工作 40 小时的标准工时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根据我国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劳部发[1997]271 号)的有关规定,假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