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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管,该不该有加班费
直击——案件背景 孔某是北京一家科技有限公司的副总经理,同时又是公司的营销负责人,负责公司销售业务
20XX 年 2 月,孔某与该科技公司签订了 5 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 20XX 年 2 月至 20XX 年 2 月
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孔某的工作,执行综合工作时制度,并不执行公司每日八个小时的标准工作时间
同时孔某在入职时与公司签订了一份年度销售营销草案,约定孔某每年销售计划为 4000 万人民币的合同额度,未完成约定销售额度的 50%时,没有提成
孔某为了完成销售任务,需要常常到各地出差或者在北京本地寻找或考察项目
正是因为孔某职务和岗位的特别性,公司对其并不进行考勤的考察,而且每次出差计划,包括出差的地点、出差时间和出差内容,均由孔某自行安排
20XX 年 12 月 20 日,孔某突然提出辞呈,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当日,科技公司就同意了孔某的辞职,双方及时办理了劳动关系解除手续以及档案移转等手续
20XX 年 2 月,孔某向公司注册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了劳动仲裁
劳动仲裁申请书事实和理由部分中指出,孔某在科技公司工作的十个月内,五一、十一、清明节等 8 个法定节假日均在加班,且每周需要工作六天,故要求科技公司向其支付加班费共计 xxxx 元
科技公司在庭审的应诉答辩中指出,孔某属于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且公司与其约定的是综合工作时制,并不能适用标准工作时间来计算他的加班费用
关于孔某提出的法定节假日加班,其实都是在出差,而出差时间是由孔某自行安排的,孔某与公司形成劳动关系的十个月中,有 184天都是在外出差,而最终孔某连约定年销售额的 10%都没有达到
公司认为,孔某为完成年销售额,自行安排的出差不能作为加班,而且公司在其出差过程中每日都有相应的出差补助
董来超律师解答 纵观本案件,首先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