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1
1 条 为保证剧场建筑设计满足安全、卫生及使用功能等方面的基本要求,特制订本规范
2 条 本规范适用于城镇剧场建筑的新建、改建和扩建设计
其舞台部分的技术标准,主要适用于镜框式台口、箱型舞台剧场,其它 类型剧场,可参照执行
3 条 剧场建筑根据使用性质及观演条件主要分为歌舞、话剧、戏曲三类
剧场为多用途时,其技术标准应按其主要使用性质确定, 其他用途应适当兼顾
4 条 剧场建筑规模按观众容量可分为: 特大型 1601 座以上 大型 1201~1600 座 中型 801~1200 座 小型 300~800 座 话剧、戏曲剧场不宜超过 1200 座
歌舞剧场不宜超过 1800 座
5 条 剧场建筑的质量标准分特、甲、乙、丙四个等级
特等剧场的技术要求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甲、乙、丙等剧场应符合下列规定 : 一、主体结构耐久年限:甲等 100 年以上,乙等 50~100 年,丙等 25~50年; 二、耐火等级:甲、乙等剧场不应低于二级,丙等剧场不应低于三级; 三、室内环境标准应符合本规范有关章节的相应规定
6 条 观众厅面积不超过 200 ㎡或观众容量不足300 座者,可按一般建筑规定执行,不受本规范限制
7 条 剧场建筑设计除应按本规范规定执行外,尚应符合《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以及国家和专 业 部门 颁 布 的现 行有关设计标准、规范 和规定
第二章 基地和总平面 第2
1 条 剧场基地选择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合理布点
2 条 剧场基地至少有一面临接城市道路,或直接通向城市道路的空地
临接的城市道路宽度不应小于剧场安全出口宽度的总和(注 ),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800 座以下,不应小于8m ; 二、801~1200 座,不应小于12m ; 三、1200 座以上,不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