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1.0.1 条 为保证剧场建筑设计满足安全、卫生及使用功能等方面的基本要求,特制订本规范。 第1.0.2 条 本规范适用于城镇剧场建筑的新建、改建和扩建设计。其舞台部分的技术标准,主要适用于镜框式台口、箱型舞台剧场,其它 类型剧场,可参照执行。 第1.0.3 条 剧场建筑根据使用性质及观演条件主要分为歌舞、话剧、戏曲三类。剧场为多用途时,其技术标准应按其主要使用性质确定, 其他用途应适当兼顾。 第1.0.4 条 剧场建筑规模按观众容量可分为: 特大型 1601 座以上 大型 1201~1600 座 中型 801~1200 座 小型 300~800 座 话剧、戏曲剧场不宜超过 1200 座。 歌舞剧场不宜超过 1800 座。 第1.0.5 条 剧场建筑的质量标准分特、甲、乙、丙四个等级。特等剧场的技术要求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甲、乙、丙等剧场应符合下列规定 : 一、主体结构耐久年限:甲等 100 年以上,乙等 50~100 年,丙等 25~50年; 二、耐火等级:甲、乙等剧场不应低于二级,丙等剧场不应低于三级; 三、室内环境标准应符合本规范有关章节的相应规定。 第1.0.6 条 观众厅面积不超过 200 ㎡或观众容量不足300 座者,可按一般建筑规定执行,不受本规范限制。 第1.0.7 条 剧场建筑设计除应按本规范规定执行外,尚应符合《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以及国家和专 业 部门 颁 布 的现 行有关设计标准、规范 和规定。 第二章 基地和总平面 第2.0.1 条 剧场基地选择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合理布点。 第2.0.2 条 剧场基地至少有一面临接城市道路,或直接通向城市道路的空地。临接的城市道路宽度不应小于剧场安全出口宽度的总和(注 ),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800 座以下,不应小于8m ; 二、801~1200 座,不应小于12m ; 三、1200 座以上,不应小于15m 。 注:临接的城市道路宽度指可通行宽度,包括人行道,不包括绿带。 第2.0.3 条 剧场主要入口前面空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剧场建筑从红线退后距离应符合城镇规划要求,并按 0.2 ㎡燉座留出集散空地; 二、当剧场前面集散空地不能满足前款规定,或剧场前面疏散口的总宽不能满足计算要求时,应在剧场后面或侧面另辟疏散口,并应设有 与其疏散容量相适应的疏散通路或空地。剧场建筑后面及侧面临接道路可视为疏散通路,但其宽度不得小于3.50m 。 第2.0.4 条 剧场基地临接两条道路或位于交叉路口时,除主要临接道路应符合第2.0.2 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