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人民监督员制度保障机制的完善12024 年 6 月 23 日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人民监督员制度权利保障机制的完善季敏 四川省检察机关人民监督员( 马边) 人民监督员试点工作开展以来, 对促进检察机关公正行使检察权、 促进司法正义和提升司法效率起到了明显的推动作用, 可是在制度运行的过程中也遭遇了瓶颈, 制约了制度向法律规范化和法制化的进一步进展, 其中保障性制度的不完善是原因之一。 10 月人民监督员制度全面推行, 人民监督员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进展阶段。在新的起点上如何进一步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权利保障机制是一个重要的命题, 亟待积极思考。一、 人民监督员的权利界定以及相应的规定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核心问题是人民监督员的权利问题。在现行的人民监督员制度法律规范中, 对人民监督员权利的规定仍较为松散, 同时在权利的范围上还有进一步拓展的空间。明确人民监督员的权利, 对法律规范制度本身具有积极意义。人民监督员的权利主要体现为服务人民监督员对案件进行合理推断的权利, 包括知情权、 监督权、 提请复核权、 人身自由权和获得酬劳权。1、 知情权。知情权是人民监督员对检察机关行使检察权的理由、 程序的知晓权利。《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第二十八条对人民监督员的知情权作了一定的规定, 即人民监督员享有知晓案情、 处理案件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向案件承办人提问的权利。笔者认为, 人民监督员的知情权还应包括人民监督员能够旁听承办人讯问犯罪嫌疑人、 询问证人以及能够查阅与案件处理结论相关的法律方书的权利。2、 监督权。是指人民监督员对案件的事实与适用理由有发22024 年 6 月 23 日下载后可任意编辑表监督意见的权利。从性质上讲, 人民监督员的监督权是一种程序上的监督, 属于公民权利的范畴。此监督权包括启动监督权、 独立行使权、 评议权、 表决权和提交监督意见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第二十三条、 第三十条对这些权利作出了规定。现行的人民监督员制度法律规范已经基本确立了人民监督员在监督过程中所应当具备的相关权利。3、 提请复核权。提请复核权是指人民监督员要求检察机关对处理结果予以复议或者复核并重新作出决定的权利。基于人民监督员的监督权和检察机关检察权的关系, 对自侦案件的最终处理结果必须由检察机关来独立施行。虽然现行制度法律规范中规定了”当检察委员会的决定与人民监督员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