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厂区的管架、管廊的防火设计 关于化工厂区的管架、管廊的防火设计,需要工艺、外管、电气、总图及结构等专业的相关配合,才能完成。前面几个专业提供设计条件,结构专业根据规范要求实施。 整个厂区管架管廊,无需全部进行防火设计,仅可对位于爆炸危险区范围内的钢管架进行防火设计。 爆炸危险区按照《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92)有关条款划分,电气专业一般在初步设计时,根据工艺专业提供的爆炸源划分,出具爆炸危险区分区图。 具有爆炸危险源的界区内,一般都考虑所有构件的防火问题,建筑专业完成。但对于爆炸危险区边的外管架,则由于条件未提或其他原因,往往容易漏掉。管架管廊全部做防火,可能浪费。 管架管廊上的易燃易爆管道,只要是焊接,就不是危险区,没有泄露点;但如果有阀门,就存在泄露可能,就应进行防火处理。大部分这样的管道都是焊接。 这就是 GB 3836.14-2000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第 14 部分的规定:危险场所分类,该标准上说,如果管道全部焊接则不视为释放源,也就不用划分成爆炸危险区域了,当然前提必须是易燃易爆的介质,非易燃易爆的则肯定不是释放源了。但是,输送易燃易爆介质的法兰连接部位、阀门组、放空管、取样管及其它密封处等则应划为爆炸危险区域。 某工程爆炸危险区划分图(上图为单体,下图为总平面图,有外管架包含在内) 国标《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2008)第 5.6节 “钢结构耐火保护”(强制条文)规定如下: 5.6.1 下列承重钢结构,应采取耐火保护措施: 1 单个容积等于或大于 5 立方米的甲、乙 A 类液体设备的承重钢构架、支架、裙座; 2 在爆炸危险区范围内,且毒性为极度和高度危害的物料设备的承重钢构架、支架、裙座; 3 操作温度等于或高于自然点的单个容积等于或大于 5m³的乙 B、丙类液体设备承重钢构架、支架、裙座; 4 加热炉炉底钢支架; 5 在爆炸危险区范围内的主管廊的钢管架; 6 在爆炸危险区范围内的高径比等于或大于 8,且总重量等于或大于25 吨的非可燃介质设备的承重钢构架、支架、裙座。 5.6.2 第 5.6.1 条所述的承重钢结构的下列部位应覆盖耐火层,覆盖耐火层的钢构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1.5h: 1 支承设备钢构架: 1)单层构架的梁、柱; 2)多层构架的楼板为透空的钢格板时,地面以上 10m 范围的梁、柱; 3)多层构架的楼板为封闭式楼板时,地面至该层楼板面及其以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