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北京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65号)的规定,加强对我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认定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组织与实施 第二条 市科委、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发展改革委共同组成北京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小组(以下简称“认定小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年审、复审、复核工作。 (二)负责对已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进行监督、管理,受理、核实并处理有关举报。 (三)建立认定信用制度,对在认定工作中出现违规行为的企业、专家及相关人员予以相应处理。 第三条 认定小组下设北京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认定办公室”),认定办公室设在市科委,由认定小组委托北京高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开展辅助工作。认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组织专家对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材料进行评 2 审。 (二)负责提供经专家评审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材料,组织召开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会。 (三)承办认定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条件与程序 第四条 企业申请认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其业务范围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包括软件研发及外包、信息技术研发服务外包和信息系统运营维护外包等。 (二)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包括企业业务流程设计服务、企业内部管理服务、企业运营服务和企业供应链管理服务等。 (三)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 第五条 企业申请认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从事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范围中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 (二)企业的注册地及生产经营地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 (三)企业具有法人资格,近两年在进出口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行为。 (四)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50%以上。 (五)从事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范围中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 3 取得的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 (六)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不低于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 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是指企业根据境外单位与其签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