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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直管公房租赁中原承租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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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直管公房租赁中原承租人死亡、新的承租人尚未确定时,共同居住人的公房居住权益保障问题研究 关智慧 前言:本文的论述接着拙文《北京市直管公房租赁中承租人变更、拆迁补偿与继承法律问题研究》2008 年5 月26 日修改版(以下简称“修改版”)第三部分展开。修改版第三部分区分四种不同的情况,分别讨论了北京市直管公房租赁中拆迁补偿款的归属与分配问题。其中第四种情况,就是在原公房承租人死亡,尚未确定新的承租人之际发生拆迁,拆迁补偿款如何分配的情形。笔者在修改版中已经指出,这种情形下的拆迁补偿款分配问题最为棘手,但是很不幸,它偏偏又是现实生活中存在最为普遍的情况。 笔者在修改版中已经提出在原承租人死亡后,新承租人尚未确定之际,与原承租人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假设为两人以上)有自己独立的居住利益,对拆迁补偿款构成共有关系的主张,但是并没有做进一步详细的论证。现在,笔者结合 新的资 料 ,把 自己关于 这个 问题的最新的思 考 和 疑 问向 大 家报 告 一下。 一、共同居住人的公房居住权益存在吗 ? 首 先 ,人民 群 众 的居住利益应 当 得 到 尊 重 ,这是一个 根 本前提,脱 离 了这个 前提,任 何细节 和 技 术 上的讨论都 将 迷 失 方 向 。在公房拆迁中,承租人或 者共同居住人得 到 的补偿其实是对其居住利益的补偿,因为他们并不是所有权人。因此,对公房享有合法或正当的居住利益,是获得公房拆迁补偿款的前提。 那么如何判断一个人是否取对公房的居住权益呢?要回答这个问题,首先要考察一下“居住权益”这种表述能否站得住脚。笔者在修改版中已经指出,我国《物权法》并没有规定居住权,所以根据物权法定原则,当事人请求法院确认其对某处公房享有居住权(物权)是很难得到法官支持的(特殊情况是在离婚诉讼中,没有住房一方请求法院判定其对另一方的住房享有居住权是可以得到支持的)。但是,“居住权益”这个概念,无论是在事实上,还是在法律上都是可以站得住脚的。 我们知道,现实生活中,在原承租人死亡,新的承租人尚未确定的情况下,数人共同居住公房的事实是大量存在的。没有人说他们是非法居住,也没有人将他们从居住的公房中驱赶出来,可见,他们的居住权益是客观存在,并且是得到国家 和 社 会 尊 重 的。 在法律上,虽 然 我国《物权法》没有规定居住权,但这并不代表我国的法律否认人民 群 众 的居住权益。事实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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