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社区矫正对象工作制度1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社区矫正对象工作制度一、 报到登记制度 1.矫正对象应当在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或离开监所之日起七日 内 到 户 籍 地 司 法 所 报 到 并 办 理 登 记 手 续 。 2.司法所应当及时接收本户籍地矫正对象, 予以登记, 宣告执行社区矫正, 建立档案, 告知社区矫正对象的权利义务和社区矫正监督管理的 相 关 规 定 , 并 发 放 《 社 区 矫 正 对 象 须 知 》 。 3.户籍地与常常居住在不一致的, 由户籍地司法所办理入矫手续后, 根 据 委 托 管 理 的 规 定 , 委 托 至 常 常 居 住 地 司 法 所 管 理 。 4.社区矫正对象报到时, 相关法律文书未送达司法所的, 司法所应当 先 行 登 记 , 待 相 关 法 律 文 书 送 达 后 再 完 成 建 档 工 作 。 二、 周电话汇报制度 1.矫正对象每周以电话形式向司法所汇报一次思想活动情况。 2 . 司 法 所 应 指 定 专 人 作 好 电 话 记 录 。 三、 月思想汇报制度2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1.矫正对象每月向司法所递交一次书面思想汇报。无书写能力的, 能够口头汇报, 司法所应当作好记录。 2.被暂予监外执行的矫正对象视身体状况, 经司法所同意, 能够委托监护人或近亲属递交书面思想汇报。 3.被定为宽松管理级别的社区矫正对象可每季度递交一次书面思想汇报。 四、 走访谈话制度 1.司法所每月应当走访矫正对象本人及其家庭、 所在单位或村委会 , 做 好 谈 话 记 录 , 及 时 掌 握 矫 正 对 象 情 况 。 2.元旦、 春节、 五一、 国庆等重大节日前, 司法所应当走访矫正对象的家庭, 掌握矫正对象动态。 3.矫正对象受惩处、 有重大思想问题或者出现其它特别情况, 司法所应当及时走访、 询问了解情况, 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当地公安派出所。 五、 迁出(入)交接制度 1.矫正对象迁居或离开所居住的市, 应当经司法所、 公安派出所签署意见, 区司法局提出书面意见并转递相关材料, 由区公安机关批准。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2.矫正对象经批准迁居的, 应当在批准后 7 日内向迁入地司法所报到, 迁出地司法所应当在批准后 3 日内向迁入地司法所书面介绍矫正对象情况, 并按规定转递有关档案材料。迁入地司法所应当自接到档案材料之日起 7 日内将矫正对象纳入管理, 并通报迁入地公安派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