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关于完善物权法用益物权体系的若干意见杨立新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王竹四川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在起草《物权法》的过程中,许多学者对用益物权的体系问题提出了很好的意见
这些意见,有些被物权法草案采纳了,有些没有采纳
对此,我们提出以下意见,供立法机关参考:一、关于物权法用益物权体系的不同意见(一)关于物权法用益物权体系的不同构想对物权法草案规定用益物权的体系,大体上有以下不同意见:1、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的意见在梁慧星教授主持起草的物权法草案专家建议稿(以下简称“梁稿”)中提出的意见是:在物权法中制订用益物权,应当设立基地使用权、农地使用权、邻地利用权和典权[1]
这四种用益物权,除了典权以外,都是对土地的用益权
“梁稿”提出的这些用益物权,都是必要的,只是在对这些用益物权的称谓上,大家还有不同的意见
不过,该稿提出的用益物权的种类还比较少
2、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的意见在王利明教授主持起草的物权法草案专家建议稿(以下简称“王稿”)中,提出的意见是:在物权法中制订用益物权,应当设立土地使用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典权、空间利用权、特许物权等七种用益物权[2]
“王稿”的这个意见,范围比“梁稿”要宽
除了对“梁稿”提出的四种用益物权提出肯定的意见以外,还提出了空间利用权和特许物权的概念
另外,还将宅基地使用权单独规定
在对权利的称谓上,也有不同的看法
3、在第一次专家研讨会的讨论中提出的意见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在2001年全国人大法工委召开的第一次物权法研讨会上,专家除了肯定“梁稿”和“王稿”提出的上述意见以外,还提出了一些新的意见
这些意见主要是要增加新的、实践中需要规定的用益物权种类
比较一致的意见,一是增加典权;二是增加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