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强制措施权的滥用形态分析 春法律专科姓名: 论文摘要强制措施作为法律给予公、 检、 法机关的一种权力, 对于刑事诉讼具有重要意义: 一是能够防止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躲避侦查、 起诉和审判, 防止她们给诉讼制造障碍
二是能够防止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继续危害社会
即对其适用强制措施, 限制或剥夺其人身自由, 就能够防止其继续进行犯罪或者实施新的犯罪及其它危害社会的行为
三是能够警戒社会上不法人员, 威慑不安定分子, 使其不敢轻举妄动, 以身试法
由于在客观上会不同程度地限制甚至剥夺被适用对象的人身自由, 假如适用不当, 势必造成对公民合法权利的侵犯
因此, 在适用强制措施时, 必须坚持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权、 严肃与谨慎相结合的方针
既要依法对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 现行犯、 重大嫌疑分子的人身自由进行必要的限制, 又要注意保护公民的人身自由和其它各项合法权利; 对于必须实行强制措施的人, 既应当坚决、 果断地实行强制措施, 同时又要注意严格根据法定程序进行, 而不能滥用
本文结合司法实践中的具体案例, 根据刑事强制措施的法律规定和理论, 分析总结了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的没有拘传证实行拘传、 一次拘传超过12小时、 以连续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 不该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的而实行、 监视居住成为变相拘禁、 应当( 不应当) 拘留、 逮捕而不予( 予以) 拘留、 逮捕、 公安机关不执行不批准逮捕决定、 拘留、 逮捕羁押时间超期等滥用刑事强制措施权的具体形态, 并提出了依法行使刑事强制措施权的看法
关键词: 强制措施司法机关司法实践滥用形态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 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 依法对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所实行的在一定期限内临时限制或剥夺其人身自由的法定的强制方法
它有以下特征: 一是它只能由法定的专门机关适用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0条、 61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