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1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中国失业保险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失业是伴随着市场经济和科技进展而产生的一种社会现象, 失业保险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国家以立法形式对失业人员提供经济补偿来帮助她们重新就业的制度, 具有保障生活和促进就业的双重功能。从中国正式建立失业保险制度以来, 经过二十多年的改革和调整, 失业保险制度在分散失业风险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但随着中国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化、 现代企业制度不断推动, 失业问题正日益严峻, 本身不完善的失业保险制度也逐渐暴露出种种不足, 导致失业保险在实际运行中产生了诸多问题, 亟待加以改革和完善。一、 当前中国失业保险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 失业保险基金筹集中存在的问题1 、 失业保险的覆盖范围还比较窄自《失业保险条例》实施后, 失业保险的覆盖范围比过去增大, 但今后每年大批从大中专院校毕业走向社会短期内难以就业的毕业生, 对她们失业保险或失业社会救助问题的解决是一个亟待深化讨论的新课题。2 、 失业保险基金筹集方式单一中国的失业保险一般只根据企业雇佣工人的规模征费, 频繁解雇雇员的企业与较少解雇雇员的企业所缴纳的费用是一样的, 这样解雇雇员较少的企业就承担了较多的社会成本, 从而不同意参加失业保险, 失业保险基金供给不足。就国家财政补贴方面, 只有在基金入不敷出时, 政府财政才会给予最后的补贴, 这大大2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地减少了政府在失业保险中的责任。( 二) 中国失业保险基金支出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1 、 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资格条件的法律规定不合理《失业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 ” 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 能够领取失业保险金: ( 1) 根据规定参加失业保险, 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根据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 年的; ( 2) 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 3) 已办理失业登记, 并有求职要求的。”中国规定的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资格条件与世界主要国家的资格条件有一定差距, 其不合理性表现在: ( 1) 缺乏对法定劳动年龄和劳动能力的规定; ( 2) 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资格条件规定以所在单位履行缴费义务作为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必备条件, 明显不公平。因为单位不缴纳失业保险费的责任, 不应由失业人员来承担, 这样不利于维护失业人员的保险权利。2 、 监管不善, 缺乏相应的资格审核措施《失业保险条例》第25条规定: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失业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