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我国物权法中不应规定间接占有制度1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摘 要]本文针对中国在制定物权法时关于是否规定间接占有制度的争议, 从实证的角度分析评论了间接占有制度的功能、 意义, 认为规定间接占有制度对所涉的三个问题的解决并无太大意义。在此基础上, 针对问题的解决提出了一些建议。 [关键词]占有 间接占有 物权法 一、 间接占有之存在与争议 占有, 除日本民法典中将之规定为”对物实际控制的权利”, 各国民法都认为其是对物有实际上的管领、 支配或控制的事实状态, 民法基于一定理由①对这种事实状态予以保护, 是为占有制度。间接占有的情形是指占有人”自己不直接占有其物, 惟本于一定的法律关系, 对于直接占有其物之人, 有返还请求权, 因而有间接管领力”, 而直接占有是指”直接对于物有事实上的管领力”。②间接占有制度实际上是德国为期调和罗马法与日尔曼法的产物。在罗马法上, 交易观念认为对于租赁物行使管领力的, 不是承租人, 而是出租人, 于是将 possession 归于出租人, 由其享有占有利益, 而日尔曼法中, 对物为占有( Gewere) 的仅为承租人。德国法为了调和, 于是将日尔曼法上出租人的地位规定为间接占有。③ 占有制度的意义主要在于对占有人权利的推定与占有保护, 以及相对于第三人的秩序维持, 而间接占有制度的意义主要在于对间接占有人的保护。由于间接占有的特点在于基于一定的媒介关系对于直接占有人享有返还请求权而对物有间接管领力, 而不同于简单的对物的实际上的、 直接的支配状态, 对这种基于媒介关系的”间接占有”的情形是否有必要规定间接占有制度予以保护以及理由何在, 便成为学界的争论点之一。 关于在中国物权法中是否规定间接占有制度的争论主要集中在以下三点上: ( 1) 间接占有和时效取得; ( 2) 间接占有和占有改定( 简易交付) ; ( 3) 间接占有和占有保护请求权对间接占有人的适用。2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二、 间接占有制度意义与作用的分析 主张应该在中国物权法中规定间接占有制度的学者认为设立间接占有制度的意义在于: ( 1) 当非所有权人将物出租或出借于她人时, 可依间接占有人的地位继续 ”占有”该物, 使取得时效不致中断; ( 2) 间接占有制度能够使得动产的交付依据占有改定进行, 便利物的交易; ( 3) 间接占有制度的设定利于保护间接占有人的利益不受非法侵害。④上述三种情形下是否必须规定间接占有制度才能使问题得到最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