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服务指南编号 B1服务指南名称申请成立基金会办事指南发布日期 2017 年 1 月 3 日实施日期 2017 年 1 月 3 日发布机构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申请成立基金会办事指南一、适用范围2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都可以申请成立基金会二、事项审查类型前审后批三、审批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四、受理机构民政部五、决定机构民政部六、数量限制无数量限制七、申请条件1. 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设立,其业务必须在公益范围内;2. 全国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 800 万元人民币,到民政部申请设立的非公募基金会原始基金不低于 2000 万元人民币;地方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 400 万元人民币,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 200 万元人民币;原始基金须为到账货币资金;3. 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以及与其开展活动相适应3的专职工作人员;4. 有固定的住所;5. 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八、业务主管单位范围:在民政部登记的基金会,其业务主管单位的范围是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国务院授权的组织(详见《民政部关于重新确认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的通知》民发〔2004〕41 号)。基金会申请人按照其拟定的业务范围自行确定业务主管单位。基金会业务主管单位的职能应当涵盖所主管基金会的业务范围,并能够对主管的基金会进行业务指导。基金会业务范围涉及多个部门的,可以根据主要的业务范围确定业务主管单位,并根据需要征求其他相关单位的意见。九、名称要求:(1)基金会的名称应当依次包括字号、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并以“基金会”字样结束,公募基金会的名称可以不使用字号;(2)全国性公募基金会可以在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非公募基金会不得使用上述字样;(3)地方性公募基金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非公募基金会应当冠以所在地的县级或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冠以省级以下行政区划名称的,可以同时冠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名称;冠以市辖区名称的,4应当同时冠以市的名称;(4)非公募基金会的字号可以使用自然人姓名、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或者字号,公募基金会的字号不得使用自然人姓名、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或者字号。详见《基金会名称管理规定》(2004 年民政部令第 26 号)十、组织机构组成:(1)理事会是基金会的决策机构,理事会人数 5 至 25 名;(2)用私人财产设立的非公募基金会中,相互间有近亲属关系的基金会理事总数不得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