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本报记者范炬炜军队严肃处理财经违法行为的基本法规——解放军审计署阮志柏审计长答记者问《军队单位和人员财经违法行为处理规定》已经中央军委批准,以四总部名义发布施行。最近,记者就有关问题采访了中国人民解放军审计署审计长阮志柏少将。记者(以下简称记):四总部日前发布的《军队单位和人员财经违法行为处理规定》,今年10月1日起执行。您对此有什么考虑?阮志柏(以下简称阮):首先,我理解,这是我军新时期处理财经违法行为的一部基本法规。它的修订发布,是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认真落实从严治军方针的具体措施,为加强军队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遏制和纠正各种财经违法行为、严肃军队财经纪律提供了重要抓手。其次,《规定》的发布是各方面通力合作的结果,凝聚了集体的智慧,同样,它的执行也需要方方面面密切合作,特别是各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以保证《规定》落到实处。第三,执行中必须严肃认真,各级应当以《规定》为依据,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加大对财经违法行为的监督查处力度,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记:请您谈一谈这个《规定》修订出台的背景和主要动因是什么?阮:《规定》的修订工作于2006年秋启动,历时两年,大致经历了调查论证、专题讨论、梳理情况、拟制初稿、征询意见、上报审批等过程。《中国人民解放军关于违反财经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自1989年施行以来,对纠正违反财经法规行为、规范军事经济秩序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由于形势任务的发展变化,迫切需要进行修订。第一,是贯无彻军委、总部指示要求的需要。“十一五”军事立法计划把修订《暂行规定》列入了工作目标,在贯彻军委《建立健全军队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意见》分工方案中,明确要求由解放军审计署会同有关部门修订《暂行规定》。第二,是适应形势任务发展变化的需要。这些年,国家和军队进行了一系列重大改革,相继出台了许多新的政策法规,军队对财经违法行为的处理,需要适应这些变化进行制度创新。第三,是解决财经领域现实问题的需要。出现财经违法行为的主要原因是有法不依和执法不严。同时,在财经违法行为处理上也还存在执法主体不明确、处理方式不统一等问题。这些,都需要通过修订《暂行规定》来完善财经法规,改进监管方式方法。记:与《暂行规定》相比较,《规定》主要有哪些变化?阮:主要有六个方面:一是变更了法规名称。将名称改为《军队单位和人员财经违法行为处理规定》,使之更加准确简洁,更符合军队立法要求。二是调整了适用范围。将《暂行规定》明确的“除有关法规另有处罚规定者外,均照本规定予以处罚”,修改为“本规定未予明确的,按照其他有关军事法规的规定执行”,确保了法规的权威与统一,同时明确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执行本规定。三是突显了执法主体。进一步明确“军队审计部门、纪律检查部门、财务部门和其他有关业务主管部门”为执法主体,并提出了具体的执法要求。四是区分了行为类别。根据近年来军委、总部发布的有关财经法规,将《暂行规定》中列举的19种财经违法行为,调整为现在的7大类、37种财经违法行为。五是强化了执行手段。在保留《暂行规定》有关处理办法的基础上新增了没收违法所得和取消奖励提名等十多种处理措施。六是规范了处理文书。取消了《暂行规定》中行政处分建议书和经济处罚决定通知书,规定在办理对财经违法行为的处理时,应使用各自的制式文书。记:新《规定》有哪些主要特点?无阮:概括地说,《规定》具有三个特点:一是体现了依法从严治军方针。《规定》对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设定了具体的处理条件和裁量标准。同时,对执法部门和人员的执法行为也作出了严格规范。二是较好地处理了与其他军事法规的关系。将《规定》定位为军队处理财经违法行为的基本法规。既吸纳了现行法规中列举的财经违法行为及其处理措施,又明确了违反战备工程建设、武器装备采购等管理规定行为的依照军队有关规定执行,并强调对责任人的处理要依据《纪律条令》办理,实现了与其他军事法规的自然对接。三是注重解决现实问题。《规定》着重研究解决当前监管工作中遇到的主要矛盾和问题,调整充实了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