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全国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培训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临床应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确保全国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培训工作的顺利进行,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卫生部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培训基地(以下简称“培训基地”)是根据卫生部《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管理规范》的要求,开展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的培训工作
培训基地由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推荐,卫生部医政司组织专家考核评审后确定并公布
第三条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培训导师(以下简称“培训导师”)是在卫生部确定的培训基地内承担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规范化培训的医师
由各培训基地推荐,由卫生部医政司组织专家评审培训后确定并颁发聘书
第四条培训基地和培训导师应根据卫生部制定下发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管理规范》等文件的要求,开展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规范化培训工作
第二章培训基地管理第五条培训基地须应具备下列条件:(一)三级甲等医院;2(二)具备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每年完成各类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病例不少于 1000 例,其中治疗性病例不少于 500 例
冠心病介入诊疗培训基地每年完成各类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病例不少于 1000 例,其中冠心病介入治疗病例不少于 200例
心律失常介入诊疗培训基地每年完成各类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病例不少于 1000 例,其中导管消融治疗病例不少于 150 例,永久起搏器植入治疗病例不少于 70 例
先天性心脏病介入诊疗培训基地每年完成各类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病例不少于 1000 例,其中先天性心脏病介入治疗病例不少于 70 例;(三)心血管内科和心脏大血管外科或者胸外科床位总数不少于 150 张;(四)有至少 4 名具有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指导医师,其中至少 2 名为主任医师;(五)有与开展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