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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法典草案”合同法编分则部分的缺陷及其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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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中国民法典草案”合同法编分则部分的缺陷及其矫正易军 中国政法大学 副教授 关键词: 合同法编/分则/缺陷 内容提要: “中国民法典草案(审议稿) ”合同法编分则的立法成就是值得肯定的,不过仍然存在着若干明显的不足与较大的完善空间,如不确定概念过多,具有歧义,应予以细致化;许多法律规则不包含法律后果,不具可操作性,应使其完整;典型合同数量太少,应予以增加;部分重要的具体制度欠缺,应予以增补;部分制度的设计存在缺陷,应予以修改完善。 2024 年 12 月 23 日,全国人大法工委向人大常委会提出了“中国民法典草案(审议稿) ”,这无疑是中国民法典编纂运动进程中值得关注的重要事件之一。评析该草案得失成败的作业勿庸置疑地又成为了一个新的学术讨论热点。对这部庞大的民法典进行全面评价不可能 ,本文只截取其中一部分——合同法编分则部分进行评析,以克服因探究对象庞大而可能导致的行文空洞之弊。由于这部民法典草案基本上将 1999 年颁布的合同法悉尽纳入而作为其合同法编, [1]因此,有关合同法编分则部分的评析其实也就是对现行合同法分则的评析。毫无疑问,《合同法编》的立法成就,特别是其分则部分的立法成就是惊人的。仅从条文数量上来说,在总共 428 个条文中,合同法分则的条文占据将近 70% ,世界范围内的典型合同法似乎难有出其右者。但是,我更愿对这些制度保持一种苛刻与挑剔的眼光,诚如边沁所言,“一种制度假如不受到批判,就无法得到改进;任何东西假如永远不去找出毛病,那就永远无法改正;假如我们作出一个决定,对任何东西不问好歹的一味赞成,而不加任何指责,这种决定实行到将来,就会有效地阻碍一切增进幸福的希望。” [2]在我看来,我国典型合同法律制度还存在着明显的不足与较大的完善空间。 一、不确定概念过多,具有歧义,应予以细致化 不确定概念是立法者所实行的一种策略,其目的无外乎在于增强法条的伸缩性与适应性,从而使之能适应纷繁芜杂的社会现实。然而假如频繁地使用不确定概念或将本应具体化的概念予以抽象却阻碍了法律法律规范功能的发挥。略举数例如下: 1.《合同法编》中多处使用“合理”这个不确定概念,如第 185 条第 2 款、第 230 条、第 259 条、第 426 条等,其不合理之处不言自明。特别令人惋惜的是,第 230 条在规定出租人为通知义务的期限时,断然舍弃以往的立法经验,笼统地规定为“合理期限”而不是“三个月”的期限, [3]公然地强化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令人匪夷所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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