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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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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效力作者:赵雨强 时间:2012-04-19 浏览量 2614 评论 0 3 1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效力内容提要:近年来,我国农村居民与本集体经济组织外人员(包括城市市民和外村农民)之间的房屋买卖行为日益活跃,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及民房拆迁补偿的剧增,由此而产生的纠纷也呈井喷状态。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向国有土地转变的过程中,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的归属成为焦点。从介绍、评价司法实践中的观点出发,结合具体法律条文和民法债权、物权原理,对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制度下宅基地使用权变动的原因、规则及农村私房买卖中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进行分析,应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变动过程中的农村私房买卖作为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处理。 一、问题的提起 由于城市市民到农村购房已经是较为普遍的社会现象,因此此类纠纷的解决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首先,由于农村土地是众多农村人口的生存保障,土地制度构成农村社会制度的基础,若纠纷解决不好,导致当事人之间的 ì 盾升级,将会害及农村社会的稳定。其次,此类纠纷事关我国集体所有权土地制度与公平市场交易秩序,弱势农民的利益和市场交易秩序都是法律重点保护的对象,二者在一定程度上是相互冲突的,对二者的价值如何均等地予以考虑、衡量,于法律理论、实践都是一种考验。 本文将从法解释论的角度出发,结合有关现行法律法律规范和农村的实际情况进行分析,重点解决以下问题:宅基地上房屋买卖合同是否因 Υ 反土地管理法的规定而归于无效?假如合同无效法律效果又是什 ô?认为合同有效说的理论依据何在?有无可能在现行法律的框架内作出一种合理的裁判,既平衡买卖双方的利益,又不产生法律逻辑上的 ì 盾? 目前,我国关于农村房屋转让,主要依据的法条有:---------------------------------------------------------精品 文档---------------------------------------------------------------------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任何单 λ 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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