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实践中如何区分租赁合同与其他相关有名合同《合同法》第 212条规定:合同法》第 212 条规定》中对此未加区分。租赁合同是调剂余缺、发挥物使用价值的最佳形式。 一、租赁合同的法律特征 (一)租赁是转让财产使用权和收益权的合同 租赁合同是以承租人使用与收益租赁物为直接目的,通过租赁合同,出租人转让、承租人取得的均仅为租赁物的使用权和收益权,而不是租赁物的所有权。无论是定期租赁,还是不定期租赁,无论承租人事实上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时间有多长,承租人均不能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这是租赁合同与买卖合同的根本区别。在买卖合同中,卖方转让的是物的所有权,买方支付对价的目的是为了获得标的物的所有权,通过买卖合同,买方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 由于承租人通过租赁合同取得的是标的物的使用权和收益权,所以承租人对租赁物没有处分权,租赁物不可能成为承租人的财产。这一点又使租赁合同与借贷合同区别开来。正因为租赁合同以转让物的使用权与收益权为直接目的,所以,出租人必须对物享有所有权和使用权时,才有权将物出租,否则视为无权处分。同时,应当注意租赁合同的使用和收益,在一般情况下是连在-起的,在当事人尤特别约定时,承租人对租赁物既可以使用,也可以收益。 (二)租赁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 租赁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既互相负有一定的义务,又互相享有一定的权利,双方的权利义务具有对应性,是一种双务合同。同时,在租赁合同中,双方当事人享有权利都是要付出代价的,即租赁合同是一种有偿合同。出租人是以自己的所有或使用的物供给承租人使用、收益,而承租人则对自己使用、收益租赁物付出租金.租金是承租人使用租赁物的对价。作为一种双务、有偿合同,这是租赁合同与借用合同存在的根本区别。借用合同是一种单务、无偿合同,借用人对物也有使用、收益权,并于使用后将借用物返还出借人,但借用人不需要付出代价,无需向出借人支付酬劳或租金,属于无偿使用。 (三)租赁合同是诺成、非要式合同 租赁合同一经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即产生法律效力,其成立无须当事人一方实际交付租赁物,因此租赁合同是诺成性合同。借用合同的成立须以出借人实际交付标的物为要件,是实践性合同。而租赁合同的承租方交付租金的义务在租赁物交付以前也可以发生,租赁合同的成立不以交付租赁物为要件。 租赁合同的成立不以具备特定的形式,履行特定的手续为要件,当事人可以对合同形式自由选择,因此,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