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情势变更制度在建筑施工合同中的运用大家好! 我是四川省住建厅驻外建管处(四川建设劳务开发服务中心)、四川省建筑业协会人才专委员会法律顾问张笛律师。现在我给大家讲的内容是情势变更制度在建筑施工合同中的运用。为了深化理解情势变更制度,首先我们还是先来看一起案例-山东建筑领域情势变更诉讼第一案。 2024 年 4 月,济南某公司与中建六局签订了厂房、办公楼建设施工合同,合同实行固定价格形式,总定价 1966 万元。随后,中建六局通过其子公司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建六局二公司)和其山东分公司,将该工程交给刘女士。 双方约定共同完成施工任务,“甲方负责工程管理,乙方(刘女士)负责工程施工与发包人结算、协调关系、资金筹措等,工程盈亏由乙方自负”。刘女士从 2024 年 4 月,进入施工场地施工,前几个月进展很顺利。但从 2024 年 7月起,建材价格大幅上涨,虽然发包方一直按工程进度拨款,但已远不够用。比如钢筋,投标价是每吨 3000 多元,但 7 月进货时,每吨已高达 6800 元。合同总的包干价是 1966 万元,到 2024 年 12 月停工时,请人核算了工程实际造价,已达到 3000 万左右。不得已,刘女士开始垫款,前后垫了几百万,一直到 2024年 12 月不得已停工。到 2024 年 12 月停工时,工程已基本完工,只剩下路面、绿化等收尾性工程了。 刘女士多次找中建六局二公司、山东分公司和发包方协商,要求调价。在2024 年 7 月 16 日中建六局发给发包方的一份“工作联系单”中列举了一些主要材料的价格。中建六局因而要求,发包方能对原合同中关于材料价格的约定进行变更。在 2024 年 12 月 8 日,由中建六局山东分公司发给发包方的一份“工作联系单”中提到,2024 年 11 月底,施工方对工程造价进行了核算,“本工程的实际成本价为 2986 万元”。但发包方不同意按工程的实际造价结算,双方进入了诉讼程序。 刘女士的代理律师认为:此案可以适用“情势变更制度” ,按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刘女士有权要求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但是,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表示,情势变更制度不可滥用,要严格区分变更的情势与正常的市场风险之间的区别。最高法要求:必须正确理解、适用情势变更,必要时应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在这个案件中,涉及到我们实践中一个比较新的制度:情势变更。一 情势变更制度概念、历史沿革、学术争议2024 年 2 月 9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