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 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XX 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20 江 苏省审计条例 XX 省人大常委会公告(2011)第 78 号 《XX 省审计条例》已由 XX 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 2011 年 1 月 21 日通过,现于公布,自2011 年 5 月 1 日期施行。 XX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1 年 1 月 21 日 XX 省审计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审计监督,维护财政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审计机关开展审计监督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和相关单位的财政收支,国有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以及其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规定应当接受审计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被审计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和主要负责人的经济责任进行审计监督。 第四条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绩效审计,对被审计单位配置、使用、利用财政资金和公共资源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进行审计评价。 审计机关可以将绩效审计结果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绩效审计结果可以作为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单位改进决策以及管理的参考依据。 第五条 审计机关根据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隶属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不能根据财政、财务隶属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的,根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 两个以上国有资本投资主体投资的金融机构、企业事业组织和建设项目,由对主要投资主体有审计管辖权的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监督。不能确定主要投资主体的,由被审计单位登记注册地的审计机关管辖。 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确定审计管辖范围。 第六条 上级审计机关依法可以将其审计管辖范围内的特定审计事项,授权 1 下级审计机关进行审计。被授权的审计机关在出具审计报告前应当将审计结果报告上级审计机关。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审计机关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工作报告应当重点报告对预算执行的审计情况。必要时,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