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融资租赁保证合同不应分段计算诉讼时效[基本案情]1993 年 A 租赁公司(以下简称 A 公司)与 B 棉纺厂(以下简称B 工厂)签订了一份融资租赁合同。由 A 公司从国外引进一套棉纺设备租给 B 工厂使用。租金总额为 56 万美元,分四年八次等额还清,每半年支付一次。C 公司作为保证人在租赁合同上签字盖章并出具了不可撤销担保书。租赁合同担保条款规定:在 B 工厂不能按合同的规定向 A 公司缴付其应付的租赁费及其他款项时,C 公司无条件代 B 工厂向 A 公司支付包括迟付利息在内的租赁费和其他应付款项。担保书约定:保证归还承租企业不按期偿还的全部到期租赁费,并同意在接到你公司书面通知后十四天内代为偿还承租所欠包括迟付利息在内的到期租赁费、购买外汇额度和一切有关的费用。租赁合同担保条款与担保书都没有约定保证责任期限。合同签订后至 1998 年 5 月 15 日租期界满,A 公司履行了全部约定义务,B 工厂虽经数次催索,无力按期还租,C 公司也拒不履行担保责任。1998 年 12 月,A 公司以 C 公司为被告向法院起诉,要求其履行保证责任,代承租人偿还全部租金及违约金。审理期间,A公司与 B 工厂的主债务数额经仲裁裁决确认。C 公司辩称:由于合同约定租金分期支付,我公司的担保也应是分期担保,保证债务诉讼时效应该分段计算;A 公司从未直接向我公司索偿,我公司仅应对 1998 年 12 月以前的两年即 1996 年 12 月至 1998 年 12 月的租金承担保证责任。争议焦点:1.《担保法》是否为本案应适用的法律2.本案保证是否属于连带保证3.本案租金分期支付,诉讼时效应否分段计算4.主债务时效中断,保证债务时效是否也中断评点与依据:1.本案保证行为发生于 1994 年,《担保法》不是应当适用的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仔细学习贯彻票据法、担保法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在《票据法》、《担保法》施行前发生的票据行为、担保行为应当适用该行为发生时的有关规定。”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经济合同法》(以下简称《经济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有关保证的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是本案应当适用的法律。2.本案保证人承担的是连带保证责任。《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规定:“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根据约定由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