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答辩意见书答辩人:无锡神州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无锡西站物流园区洛南大道8号804室
法定代表人周炎,职务总经理
答辩人因再审申请人毛云峰不服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2013)惠商初字第0327号民事判决书和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0)锡商终字第0424号民事判决书,提起再审申请一案,答辩人现提出如下答辩意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2013)惠商初字第0327号民事判决认定事实清楚,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以“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以及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为由提出再审申请,缺乏法律支持
一、关于原审证据不足,证明责任分配不当的答辩
申请人直接用答辩人公司资金支付应由其支付的股权转让款的事实在庭审中已经得到确认,而该行为至少在形式上直接违反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属于公司股东或控制人利用对公司的控制损害公司财产权益的情形,答辩人提供在证据已经足以证明侵权的基本事实,不存在证据不足的问题
申请人在法庭或者再审申请中陈述了,可能是2009年6月受让股权控制公司前在答辩人公司有钱可以以该款项付款,或者可能是在其控制的一年时间内因有其他资金往来,已经实际归还了上述侵占的款项的意见,以及提出的要求答辩人提供审计资料证明申请人系“多占”了答辩人资金的的抗辩意见,相关待证事实都是基于申请人在某一时间向答辩人给付相关款项的事实,当然应由申请人承担相应举证责任
1、申请人不能证明实际是用原来在公司的钱支付了股权转让款
首先,如果申请人在受让股权前在公司享有债权,其应当持有相关的债权凭证;并且如果是用该债权支付该款项的,那么在办理418万元转出手续时应该在凭证和账册作相应的记载与调整,而申请人实际经办的付款手续只是简单划付,当时会计做账也是将该款项计入其他应收款项目,而该应收款因公司在申请人控制下“应收而不收”就是构成了对公司财产的侵占
其次,就如申请人及其他隐名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