诺斯与马克思: 对社会制度起源和本质的两种解释 (1) 诺斯对社会制度所下的定义:“制度是一个社会的游戏规则,或更规范地说,它们是为决定人们的相互关系而人为设定的一些制约”,包括“正规约束”和“非正规约束”,以及这些约束的“实施特性”。在诺斯看来,制度的主要功能就在于通过内部和外部两种强制力来约束人的行为,防止交易中的机会主义行为,以减少交易后果的不确定性,帮助交易主体形成稳定的预期,从而减少交易费用。总之,诺斯是以个人之间的市场交易行为为背景,从法律和道德规范这一个层面来理解制度的。与诺斯不同,在马克思的理论体系中,制度最初来自物质生产条件,过了很久以后才上升为法律。在马克思看来,制度不能仅仅归结为表现为社会普遍意志的法律和伦理范畴。在他的理论中,完整的社会制度是由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这两个相互联系的层次组成的。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这两个层次之间, 既具有原生和派生的关系,又具有互动的关系,即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上层建筑反作用于经济基础。对社会制度进行研究,首先要分析作为整个社会制度经济基础的生产力及与之相适应的生产关系,然后才能对耸立在这个基础上的道德和法律等上层建筑的性质做出合理的说明。可见,按照马克思主义的理论规范,诺斯所说的制度,只是作为全部社会制度一个层次的上层建筑中的法定权利、政治秩序和道德准则。马克思和诺斯的制度概念的不同,与二者对制度起源和形成的不同解释有关。诺斯的解释:像所有信奉个人主义的西方经济学者一样,诺斯是从亘古不变的抽象人性出发来解释社会制度的起源的。这种人性,就是被威廉姆森称为新制度主义的“关键性好主意”之一的关于人类行为特征的假设,即人的自利性和认知能力的有限性。在诺斯之类新制度主义者看来,由于人总是要追求自身效用的最大化,同时由于认知能力有限又总是处在信息不完全和不对称的环境中,于是在交易中就会发生欺诈、偷懒、搭便车等机会主义行为,从而使人与人之间发生利益冲突和磨擦,增加交易费用和交易后果的不确定性,最终损害自己的福利,而制度就是人们为防止机会主义而缔结的契约。这是制度起源的一种契约论解说。一贯倡导新古典主义的诺斯,希望通过这种解释,将一向作为新古典的经济分析的外在前提的制度,“内生化”到以自利个人的成本―收益为基本范式的新古典分析框架中来。一些新制度主义者,如安德鲁?斯考特和罗伯特?埃科赛罗德,还用博弈论来图解这种解说。他们假定人类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