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哈尔滨市【发布文号】哈政办综〔2008〕64号【发布日期】2008-09-04【生效日期】2008-09-04【失效日期】【所属类别】政策参考【文件来源】哈尔滨市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哈尔滨市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哈政办综〔2008〕64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建委制定的《哈尔滨市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实施方案》予以转发,请认真贯彻执行。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八年九月四日哈尔滨市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省建设厅、财政厅《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推进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黑建科〔2008〕14号)精神,积极稳妥推进我市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确保完成国家和省下达“”的十一五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目标,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推进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建科〔2008〕95号)和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建设领域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黑建科〔2007〕14“”号)、《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十一五期间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黑建科〔2007〕2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一、城市既有居住建筑基本情况及能耗情况截至2006年底,我市既有建筑总量约1.44亿平方米,其中居住建筑约1.04亿平方米。在既有居住建筑中,节能建筑近3000万平方米,占既有居住建筑总量的28%以上;非节能建筑约7400万平方米。既有居住建筑以1980年以后建成的建筑为主,约占既有居住建筑总量的80%以上。既有居住建筑结构形式以砖混结构为主,其中非节能建筑能耗高,建筑物耗热量指标为33.75w/平方米、采暖耗煤量指标为37.6kg/平方米;2000年以前的节能建筑按节能30%设计标准建设,建筑物耗热量指标为27w/平方米、采暖耗煤量指标为26.0kg/平方米;2000年以后的节能建筑按节能50%设计标准建设,建筑物耗热量指标为21.9w/平方米、采暖耗煤量指标为18.6kg/平方米。建筑采暖以城市集中供热为主,普及率为61%。其中,2002年以前的建筑室内采暖系统以上供下回单管顺流式为主,没有计量设备;2002年以后的建筑室内采暖系统以单户水平式系统为主,预留了安装热量表的位置,但未设置恒温阀等调节设备。二、城市承担的改造任务、改造规划及年度改造计划(一)承担的改造任务按照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建设领域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黑建科〔2007〕14“”号)要求,十一五期间,我市将本着以人为本、为民谋利的宗旨,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筹规划、市区结合、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先易后难、分步实施的原则,以城市重要街区建筑组团式改造为试点,在民用建筑能耗统计的基础上,与城市旧住宅区整治改造、建筑物修缮和立面整饰、城市及区域性热源改造等相结合,多元化筹措改造资金,对具有保留价值和符合要求的既有居住建筑进行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完成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400万平方米,确保建筑物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达到现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供热采暖系统具备热计量及室温调控功能,提高室内热环境质量,实现建筑能耗降低50%的目标。同时,建立适合我市实际的供热计量收费制度和节能改造模式,并形成相关技术支撑体系、政策保障和激励制度、融资和考核评价机制等,减少居民等热用户的热费支出。(二)改造规划依据《民用建筑能耗统计报表制度》和《建筑能耗数据采集标准》,在开展民用建筑能耗统计工作的基础上,结合城市总体经济发展水平与承受能力及城市建设规划,综合考虑建筑的使用年限、供热质量及方式、群众参与积极性和试点区域代表性等因素,编制我市既有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规划,确保实施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的既有居住建筑符合四个方面要求:一是属上世纪80年代以后建设的、房屋生命周期相对较长、结构完好、符合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