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安徽省收养能力评估网 收养能力评估工作指引为科学评估收养家庭抚养教育能力,进一步明确收养能力评估的对象、流程、标准和评估方式,法律规范评估报告的内容及格式,确保收养能力评估工作法律规范、准确地开展,现制定本指引
一、评估对象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收养子女的,依照本指引进行收养能力评估
收养继子女的,不进行收养能力评估
二、评估机构及人员收养评估工作可以由收养登记机关委托的第三方机构或者收养登记机关开展
民政部门优先实行委托第三方方式开展收养能力评估,评估人员为社会工作师、律师、医生、心理咨询师、婚姻家庭咨询师等专业人员
临时不具备条件的,也可以由收养登记机关自行评估,评估人员为公务人员或具备专业资质的聘用人员
第 1 页 共 8 页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三、评估流程收养能力评估流程包括评估告知、评估前准备、实施评估并出具报告等
评估告知:收养人和送养人达成收养合意后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书面申请,收养登记机关对收养人情况进行初审,并向收养人发出《收养能力评估通知书》(见附件 1),告知将对收养申请人抚养教育能力进行家庭调查与评估
评估前准备:收养申请人自收到《收养能力评估通知书》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到收养登记机关委托的收养评估机构提交通知书中所列材料,并在收养评估机构签署《收养申请家庭情况声明》(见附件 2)和《收养申请人个人授权书》(见附件 3)
实施评估并出具报告:收养评估机构自收到收养申请人所提交的材料之日起 30 日内完成评估,并出具《收养能力评估报告》(见附件 4)
如有特别情况,评估期限可以适当延长,第 2 页 共 8 页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但最长不超过 60 日
收养能力评估期间不计算在收养登记办理日期内
评估工作由不少于两名评估人员共同进行
收养评估机构及评估人员对收养申请人家庭情况进行保密
四、评估标准针对收养家庭主客观情况,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