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珠海市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管理实施细则 (2013年3月30日珠海市律师协会六届四次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考核管理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广东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等法律和行业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珠海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市律协)根据相关法律和行业管理规定,管理、监督、指导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执业机构),对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以下简称实习人员)的实习活动,做好实习人员的行业教育、专业培训和实务训练工作。保障实习人员的实习效果与质量。 市律协对实习活动的管理,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条 市律协设立考核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考核委),专门负责对依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在我市执业机构申请实习的实习人员管理、监督和考核工作。严格实施实习考核标准和考核程序,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执业机构,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有关规定,经司法行政机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批准设立的从事法律服务的机构。包括社会性律师事务所、公职律师事务所及法律援助机构。 第五条 执业机构应当建立建全实习人员的管理制度,落实一名专门人员负责实习人员的实习申请、资格、资料审查、指导老师的确定、实习计划制定与落实、申请办理《实习证》、实习期满的实习考察、鉴定和申报实习考核等工作。并将负责人名单和联系方式提交市律协秘书处备案。 第六条 执业机构应当加强实习人员的监督、管理活动。做好实习人员法律专业知识学习,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以及专业实务培训等工作。依法保障实习人员合法的权益。 2 第二章 执业机构、指导老师、实习人员申请条件 第七条 符合《广东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实习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执业机构,经市律协审核批准,可以接收实习人员实习。 第八条 执业机构拟接收实习人员申请实习的,应向市律协申报并经审核合格后,将确认可以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执业机构名单报市司法行政部门备案。未经申报备案而提出实习人员实习申请的,市律协将不予受理实习申请和实习登记。 第九条 实习人员的指导老师,应当符合《实习管理办法》第九条所规定的条件。并且全面履行《实习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职责。 第十条 担任实习人员指导老师的律师,同时接收实习人员不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