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场址选择 3 .1 一般规定 3 .1 .1 排土场场址的选择必须与采矿设计同步进行。选址时应考虑采掘和剥离物的分布,采掘顺序,剥离量大小,场址宜靠近采矿场。 3 .1 .2 排土场的容量应能容纳矿山服务年限内所排弃的全部岩土;排土场地可为一个或多个。在占地多、占用先后时间不一时,则宜一次规划,分期征用或租用。初期征用土地时,大型矿山不宜小于 1 0 年的容量,中型矿山不宜小于 7年的容量,小型矿山不宜小于 5 年的容量。 3 .1 .3 有回收利用价值的岩土和耕植土的排土场应按要求分排、分堆,并应为其回收利用创造有利的条件。 3 .1 .4 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文件应对排土场设计方案优缺点和设计技术经济进行论证比较,并应包括以下内容: 1 排弃土、石数量; 2 排弃工艺、运距; 3 排土场场址方案; 4 原地貌特征,环境因素,占用土地概况; 5 压占耕地和损坏林木面积; 6 安全措施及防护带技术保证; 7 可能造成的环保问题和水土流失危害; 8 复垦安排。 3 .1 .5 排土场场址方案的比较应包括以下内容: 1 场址的地形、工程地质及水文地质; 2 建议的自然条件; 3 排弃物的运输方式、运距、容量、用地; 4 对咱不能利用的资源日后利用回收的条件; 5 安全与卫生防护距离。 3 .2 外部排土场场址选择 3 .2 .1 外部排土场场址的选择应根据剥离物的运输方式,在保证开拓运输便捷通畅的前提下,因地制宜地利用地形,适当提高堆置高度,并应合理确定排土场各排土平台设计标高。 3 .2 .2 外部排土场应充分利用沟谷、洼地、荒坡、劣地,不占良田,少占耕地;应避开城镇生活区。 3 .2 .3 严禁将水源保护区、江河、湖泊作为排土场;严禁侵占名胜古迹、自然保护区。 3 .2 .4 外部排土场场址宜选择在水文地质条件相对简单,原地形坡度相对平缓的沟谷;不宜设在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不良地带;不宜设在汇水面积大,沟谷纵坡陡,出口又不易拦截的山谷中;也不宜设在主要工业厂房、居住区及交通干线临近处。当无法避开时,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泥石流 灾害的发生。 3.2.5 外部排土场不应设在居民区或工业场地的主导风向的上风侧和生活水源的上游,并不应设在废弃物扬散、流失的场所以及饮用水源的近旁。废石中的污染物必须按照现行国家标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01 堆放、处置。对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或泥石流的排土场,必须采取有效的拦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