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法的形式、效力与分类 第一节 法的形式与法的渊源 一、法的形式 (一)法的形式的概念 法的形式:指法的内容的各种外在表现形态。 (二)法的形式的种类 两大类:成文形式与不成文形式。相应地,法就可以分为成文法与不成文法。 1 .成文法:由国家制定的且以条文形式表现的法。 2 .不成文法:由国家认可的不以条文形式表现的法。 (1 )两者的区分:(1 )法的创制方式不同:制定或认可;(2 )法的表现形式不同:条文或非条文。注意:不是文字与非文字。 (2 )两者的种类:成文法与不成文法包含多种不同的具体形式,这些具体形式是因时因地而异的,可举例说明。其中不成文法主要包含:习惯法与判例法。 习惯法:国家认可的习惯。 判例法:可以作为以后同类案件裁判依据的先例(以前的判决)。 (三)当代中国法的形式的种类 注意:1 )一国两制 2 )成文法是主要形式 对成文法的具体形式,理解上注意抓住两点:其一,制定机关;其二,效力等级 对成文法的具体形式的一般定义模式:由某某制定机关制定的具有某某效力等级的规范性文件。例如:宪法是由全国人大制定的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就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而言,其成文法包括以下各种: 种类 制定机关 效力等级 1 .宪法-----全国人大——--------最高效力 2 .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仅次于宪法 3 .行政法规---国务院——---------低于法律 4 .部委规章---国务院所属部委——-----低于行政法规 5 .地方性法规--特定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低于行政法规 6 .地方性规章--特定的地方人民政府——---低于地方性法规 7 .自治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报其上一级人大常委会批准生效。 8 .军事法规---中央军事委员会——-----低于法律 9 .军事规章---军委所属机关——------低于法规 1 0 .国际条约--中国缔结或加入的国际条约-- 效力 1 1 .其他:授权立法、经济特区法规。 注意: 1 .法律 (1 )含义:狭义的,不是广义的。广义的法律等于法,狭义的法律属于法。 (2 )种类:基本法律与非基本法律。制定机关不同,前者是全国人大制定的,后者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 (3 )名称与范围:法律通常以法来命名,但不限于此。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规范性的决议、决定、规定等,也属于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