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法的形式、效力与分类 第一节 法的形式与法的渊源 一、法的形式 (一)法的形式的概念 法的形式:指法的内容的各种外在表现形态
(二)法的形式的种类 两大类:成文形式与不成文形式
相应地,法就可以分为成文法与不成文法
1 .成文法:由国家制定的且以条文形式表现的法
2 .不成文法:由国家认可的不以条文形式表现的法
(1 )两者的区分:(1 )法的创制方式不同:制定或认可;(2 )法的表现形式不同:条文或非条文
注意:不是文字与非文字
(2 )两者的种类:成文法与不成文法包含多种不同的具体形式,这些具体形式是因时因地而异的,可举例说明
其中不成文法主要包含:习惯法与判例法
习惯法:国家认可的习惯
判例法:可以作为以后同类案件裁判依据的先例(以前的判决)
(三)当代中国法的形式的种类 注意:1 )一国两制 2 )成文法是主要形式 对成文法的具体形式,理解上注意抓住两点:其一,制定机关;其二,效力等级 对成文法的具体形式的一般定义模式:由某某制定机关制定的具有某某效力等级的规范性文件
例如:宪法是由全国人大制定的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就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而言,其成文法包括以下各种: 种类 制定机关 效力等级 1 .宪法-----全国人大——--------最高效力 2 .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仅次于宪法 3 .行政法规---国务院——---------低于法律 4 .部委规章---国务院所属部委——-----低于行政法规 5 .地方性法规--特定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低于行政法规 6 .地方性规章--特定的地方人民政府——---低于地方性法规 7 .自治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报其上一级人大常委会批准生效
8 .军事法规---中央军事委员会——-----低于法律 9 .军事规章---军委所属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