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进出境动植物及其产品生产、加工、存放单位注册/ 备案(A 类型企业 ) A类型企业包括下面10 种:1. 出口饲料生产加工企业(注册)2. 供港澳活猪、活禽、活牛养殖企业(注册)3. 出口(含供港澳)食用水生动物养殖企业(注册)4. 出口观赏水生动物养殖企业(注册)5. 进境动物皮毛、 角蹄骨类定点生产、 加工、存放企业(备案)6. 进境种用大中动物指定隔离检疫场(备案)7. 进境种用大中动物以外的其他动物指定隔离检疫场(备案)8. 木质包装标识加施企业(注册)9. 进境罗汉松种植场、引种单位、代理单位(备案)10. 进境油菜籽加工企业(备案)一、审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3、《供港澳活禽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令第 26 号);4、《供港澳活猪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令第 27 号);5、《出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99 号);- 2 - 6、《进出境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18 号);7、《出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2006年第 91 号);8、《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质检总局第69 号局令)9、《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第 159 号局令)二、受理及审批单位受理:广东检验检疫局下属各分支检验检疫局审批:广东检验检疫局三、审批条件(一)供港澳活禽饲养场活禽饲养场申请注册须符合下列条件:存栏3 万只以上并符合《供港澳活禽饲养场动物卫生基本要求》。具体为:1. 设有以饲养场负责人为组长的动物卫生防疫领导小组。2. 配备有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培训、考核的专职或兼职兽医。3. 场区工作人员无结核病等人畜共患病。4. 具有健全的动物卫生防疫制度、饲养管理制度及管理手册。5. 饲养场周围1000 米范围内无其他禽类饲养场、动物医院、畜禽交易市场、屠宰场。6. 在过去 6 个月内,饲养场及其半径10 公里范围内未爆发禽- 3 - 流感、新城疫。7. 饲养场周围设有围墙或围栏。8. 场内除圈养禽类外,没有饲养飞禽。在同一饲养场内没有同时饲养水禽、其他禽类和猪。9. 场区整洁,生产区与生活区严格分开,生产区内设置有饲料加工及存放区、活禽出场隔离检疫区、育雏区、兽医室、病死禽隔离处理区、粪便处理区和独立的种禽引进隔离区等,不同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