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律意见书范本【篇一:优秀法律意见书范本】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2007)京都法意字第026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受贵司的委托,邀请在京的著名公司法、民商法、合同法、国有资产监督法等专家,就贵司收购b公司南美铁“”矿(下称南铁项目)过程中涉及的合同、国有资产境外股权转让等问题法律问题进行了专题研讨和论证。本所在专家论证意见的基础上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关于本意见书,本所特做声明如下:——为出具本意见书,本所律师已遵循勤勉尽责原则,以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水准和执业方式,就公司提供的资料进行了审查。——本所律师对南铁项目以贵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作为判断依据;对个别事项如无该等文件、资料,则以相关负责人员接受访谈时的口头陈述为参考。——本所及本所律师对贵公司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均予以重点关注;但如贵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口头陈述因故意隐瞒或者疏忽致使其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则本意见书内容应进行相应修正,本所不应因此承担责任。——本意见书中的任何结论,均以本所律师现已经掌握的资料和信息为基础,如该等信息或者资料与事实不符或者不全面、不准确,则该等结论也做相应修正,本所不应因此承担责任。——本意见书中的任何结论系本所律师基于对案件材料、案情陈述和法律的理解作出,不能替代任何司法判决或证据依据使用。——本意见书仅供贵司在未来继续展开南铁项目参考之用,非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另外,除非文义旁有所指,本报告中使用词语具有以下特定含义:——本所:是指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a公司:是指a公司有限公司,即贵公司——b公司:b公司集团总公司——c公司:国际投资有限公司一、贵司提供之案情简介2001年初,在香港注册的a公司获悉b公司准备出让其南美铁矿部分股权。2002年初,a公司开始向南铁了解有关股权出让事宜。2003年3月,a公司向南铁发送了有关收购意向说明,双方正式启动收购谈判。截至2004年3月,双方进行了长达一年的谈判,a公司聘请律师及有关专业人员对南铁公司进行了尽职调查和资产评估,投入了巨大的人力物力,并与b公司专门工作小组及b公司高层举行了数次正式会谈。a公司的诚意获得了b公司的认可,b公司曾两次承认a公司在b公司南美股权转让谈判中的附期限优先权。历经多次妥协和重大让步,最终,a公司接受了b公司提出的主要条件,并书面正式回复了b公司。但随后,b公司突然变卦。英属维京群岛注册的c公司是b公司的长期销售合作伙伴,c公司的突然介入收购,致使b公司以发出要约邀请的方式推翻其与a公司达成的谈判成果。2004年3月2日,b公司在未向a公司做出任何说明和通知的情况下,突然向包括a公司在内的三家公司发出《b公司总公司总公司转让b公司总公司南美铁矿股份有限公司等三家公司股权要约邀请函》,3月10日,a公司等三家公司送交了报价文件,据了解在此次报价的时候c公司并没有按照b公司要约邀请的规定将相应的保证金及备用信用证开立到b公司指定帐号,但a公司当日向b公司提交了5600万元人民币的保证金汇款票据以及金融机构的资信担保函,随后又应b公司要求于3月22日重新提交了等价美元的保证金汇款票据以及总金额为5376万美元的备用信用证,最后又按其要求将上述备用信用证的有效期限进行延长,最终b公司以无法直接做出接受或拒绝的决定为理由,表示对a公司的报价不予接受。2004年4月9日b公司再次向a公司和c公司两家公司发出同样要约邀请,但4月26日c公司没有按照b公司要求派人到场提交报价文件,b公司却以a公司晚送达文件(15分钟)为理由,将a公司报价文件退回。2004年4月26日,b公司第三次向a公司和c公司两家公司发出同样要约邀请,5月12日a公司送达报价文件,c公司再次没有按照b公司要求提交报价文件,但是b公司5月20日以a公司未满足其要求为理由,再次表示对a公司报价不予接受,至此,b公司三次要约邀请均未成功。在b公司三次邀请报价未能成功的情况下,a公司于5月26日致信b公司全体董事,明确表示对b公司南美股权的总估值为1.3亿美元,但是b公司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