炼化装置大检修规范操作条第一条:所有检修单位应成立相应的大检修组织机构。成立组织严密、运行高效的组织机构是确保大检修顺利进行的强有力的组织保障。装置检修年,各公司及参检单位要分别成立大检修指挥部,要形成强有力的检修指挥组织体系,做到统一指挥,统一行动,有令即行,有禁则止。第二条:以”三年一修“长周期稳定运行为目标,编制检修计划和方案。该修必修,修必修好,合理控制检修费用。第三条:坚持安全、质量受控,绿色、环保检修的原则,科学统筹、合理安排检修时间和检修工期。第四条:坚持全厂性停工大检修的原则,公用工程系统应定期彻底检修,最大限度地减少临时性停工检修。第五条:提前二十四个月开始编制装置检修技术方案、检修计划。检修计划编制要以装置检修技术方案为依托,在检修前十二个月完成。计划准确率不得低于。第六条:特种设备检验计划、检验方案按照新《容规》的要求,必须与风险评估相结合。第七条:按照《停工检修期间腐蚀检查指导意见》的要求制定腐蚀检查计划和方案。第八条:按照《静密封安装指导意见》的要求制定定扭矩紧固计划和方案。第九条:检修前两个月编制完成装置小接管等隐患排查治理计划。第十条:工艺技改技措项目应至少提前六个月完成设计并满足长周期订货要求,办理变更审批后方可列入检修计划。经批准后的计划不得修改。第十一条:装置检修计划获得批准后,生产属地单位要组织编制检修材料、备品备件计划。材料及备件应有采购技术标准,关键设备及备件必须签订技术协议,派专人或委托第三方监造。第十二条:检修材料、备品备件的质量由物资采购部门负责,物资出库前应按相关要求,依据国家有关标准完成相关的质量检验工作,并提供质量证明文件。第十三条:大检修承包商的选择必须符合有关规定,投标企业首选当年或上一年度发布的工程建设一类、二类承包商框架企业;但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有关要求。第十四条:储罐机械清洗、耐火隔热衬里、检验检测等专项检修工作,在公司定商框架中选择。第十五条:装置停工前六个月,生产属地单位要组织完成检修项目交底,编制大检修组织设计。第十六条:装置停工前三个月,根据开停工总体统筹将检修项目逐项落实到作业班组和个人,并进行现场交底。编制完成重点项目的检修技术方案和施工方案及重点项目和装置检修统筹。第十七条:装置停工前两个月,应编制完成作业规程或作业指导卡,施工作业单位含自检项目所在单位要组织作业人员对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