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修订)》全文 XX 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 XX 省中长期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纲要,规范和加强 XX 省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参照《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点实验室是 XX 省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 XX 省组织高水平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和创新团队、开展学术交流的重要基地。 第三条重点实验室的主要任务是根据国家和我省科技发展方针,围绕我省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战略目标,发挥学科发展优势,以应用基础研究为主,开展创新性研究和共性、关键技术问题攻关,为解决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问题提供战略性、基础性、前瞻性的知识储备和科技支撑;提高科技创新能力和水平,增加科技成果有效供给;凝聚、稳定和壮大科技人才队伍,培养学术带头人。 第四条重点实验室按照统一规划、合理配置、择优支持的原则,依托省内具有一定应用基础研究能力的企事业法人单位建设。 第五条重点实验室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制度,坚持稳定支持、动态调整和分类评估。 第六条重点实验室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机制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运行机制。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七条 XX 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是重点实验室的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和实施重点实验室建设的总体规划和发展计划,指导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组织重点实验室评估和检查,批准重点实验室的建立、调整和撤销。 第八条省直有关部门、高等院校、科研单位和设区市科技管理部门是重点实验室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推荐本部门或地区重点实验室的申报工作,支持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督促检查各项工作,协调解决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第九条依托单位是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的具体负责单位,负责制定重点实验室发展计划、目标、研究方向和管理细则,为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提供人、财、物和技术的支持;研究、上报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中的重大事项;组织申报各级各类课题;配合做好重点实验室的考核和评估,解决有关的问题。 重点实验室业务主管部门和依托单位可以是同一单位。 第三章申报与建设 第十条申报对象。省内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或拥有相对独立科研实体的企业。 第十一条申报条件: 1、研究方向。具有明确、稳定的研究方向,符合国家和我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