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实务承接查验整理 其中包括: 1 、承接查验的依据、原则、法律主体 2 、新建物业承接查验具备的条件 3 、承接查验方案的程序、内容、 4 、物业资料查验与移交 5 、公用部位、公用设施的现场查验 6 、现场查验发现问题的解决 (一)物业承接查验的依据 物业承接查验的依据分为法律依据和合同依据,其中物业承接查验的法律依据主要是《物权法》、《合同法》和《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承接查验的内容与标准主要依据《物业承接查验办法》,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该办法制定的实施细则。 物业承接查验的合同依据,根据物业的不同情况有所区别,主要原则是不应超出物业服务合同规定的范围与内容。对新建物业的承接查验,其交接双方是物业服务企业和开发建设单位,承接查验以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为依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新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所进行的物业承接查验活动,以物业服务合同为依据。 实施物业承接查验,主要依据下列文件: (1 )《物业管理条例》; (2 )《物业承接查验办法》; (3 )物业买卖合同; (4 )临时管理规约; (5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6 )物业规划设计方案; (7 )建设单位移交的图纸资料; (8 )建设工程质量法规、政策、标准和规范。 (二)物业承接查验的原则 物业承接查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客观公正、权责分明以及保护业主共有财产的原则。 (三)物业承接查验涉及的法律主体 主要包括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1 .新建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承接查验的主体 交验方:物业的建设单位 接管方:物业服务企业 2 .新建物业购买人的专有部分物业承接查验的主体 交验方:物业的建设单位 接管方:物业专有部分的购买人 2 0 1 4 物业管理师《管理实务》第三章:新建物业承接查验应当具备的条件 (1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取得规划、消防、环保等主管部门出具的认可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并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 )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公共照明、有线电视等市政公用设施设备按规划设计要求建成,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已安装独立计量表具; (3 )教育、邮政、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环卫、社区服务等公共服务设施已按规划设计要求建成; (4 )道路、绿地和物业服务用房等公共配套设施按规划设计要求建成,并满足使用功能要求; (5 )电梯、二次供水、高压供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