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特殊药品使用管理制度及程序 一 、 总则 1 . 特殊药品包括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及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各类特殊药品的定义和分类见本制度二之规定。 2 . 医院对特殊药品的管理和使用必须按照国家《药品管理法》及相关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医疗用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等法规文件执行。 3 . 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应存放在安装有防盗门窗的专门仓库的保险柜内严防丢失。药房和临床科室急救备用的少量基数药品应存放在加锁或加密的铁柜内并指派专人保管。医疗用毒性药品及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要划定仓库或仓位专柜加锁并专人保管严禁与其他药品混杂。 4 . 各部门特殊药品的使用应建立收支帐目根据各类特殊药品的管理要求做好专册登记逐日或逐月盘点做到帐物相符发现问题应当立即上报。 5 . 各部门负责人承担本部门特殊药品的监管责任指定专人定期检查和清点数目 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6 . 药剂 科每 3 月一次 对药剂 科外 备用特殊药品的使用情 况 进 行检查。 7 . 药剂 科外 备用特殊药品的清单 一式 两 份药剂 科保存一份 - 2 - 各部门保存一份。 8 . 特殊药品被盗、被抢、丢失或者其他流入非法渠道的情形应立即报告部门负责人并由部门负责人报告药剂科主任再上报保卫科、医务部和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或卫生行政部门及时查处。 9 . 医院购买的特殊药品只准在本单位使用不得转售。 1 0 . 药剂科应根据国家对特殊药品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和监督本院特殊药品的管理和使用禁止非法使用、储存、转让或借用特殊药品对违反相关规定的个人由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安司法机关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和/或追究刑事责任。 二、 特殊药品的分类和本院品种 1 . 本制度所称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是指列入麻醉药品目录、精神药品目录以下称目录的药品。精神药品分为第一类精神药品和第二类精神药品。目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2. 放射性药品指用于临床诊断或治疗的放射性核素制剂或者其标记药品。 3. 医疗用毒性药品以下简称毒性药品系指毒性剧烈、治疗剂量与中毒剂量相近使用不当会致 人中毒或死 亡 的药品。西药品种仅 指原 料不包 括 制剂。 4. 药品类易 制毒化 学 品是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