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力资源前沿网 WWW.HR163.NET首席顾问 王伟杰I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劳动关系案例评析讲座1、【案情】2001年 11月至 2006年 4月期间,Y公司定期租用王某的车辆为公司商场的销售点送货,王某在约定的时间到单位打出勤卡出车,送货完毕即回家,超出约定的销售点送货公司另付费,车辆运营的相关费用均由王某承担。租用后期,公司每月支付运费 3200元。2006年 4月,公司购买了货车后即与王某解除了雇佣关系。王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16000元,并由公司支付未提前 30天通知的代通知金3976.96元。同年 6月 20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定书,裁定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16000元。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争议】公司诉称,双方系雇佣劳务关系,并非劳动关系,双方解除雇佣劳务关系后雇主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故不应支付王某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16000元。王某辩称,公司所述王某在公司处工作的时间、带车并负担车辆运营维修费等工作方式属实。超出约定的销售点送货时,公司另付费实为加班工资。公司与王某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双方实为事实劳动关系。2006年 4月,公司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理应支付王某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16000元。2、【案情案情】】李某,于 2007年 8月到某饭店担任厨师。该饭店一直没有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直到 2008年 7月 1日才与其签订了一年期书面劳动合同,并开始为李某缴纳社会保险。2008年 11月,李某要求该饭店支付 2008年 1月—6月期间的双倍工资,并补缴 2007年 8月至2008年 6月的社会保险费,该饭店不同意。于是李某于2008年 12月 10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离开了该饭店,并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该饭店支付2008年 1月至 6月的双倍工资和一个半月的经济补偿金,并补缴社会保险费用。【争议】李某认为,饭店自 2007年 8月直至 2008年 6月一直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自己应该得到 2008年 1月—6月期间的双倍工资。另外,饭店直到 2008年 7月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也是不合法的,应该为自己补缴社保,同时,自己因为饭店未依法缴纳社保而离职,饭店存在过错,饭店理应支付经济补偿金。该饭店认为,是李某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因此饭店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关于没有及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一事,该饭店自 2008年 1月开始一直要求与职工签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