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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T首席顾问 王伟杰I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劳动关系案例评析讲座1、【案情】2001年 11月至 2006年 4月期间,Y公司定期租用王某的车辆为公司商场的销售点送货,王某在约定的时间到单位打出勤卡出车,送货完毕即回家,超出约定的销售点送货公司另付费,车辆运营的相关费用均由王某承担
租用后期,公司每月支付运费 3200元
2006年 4月,公司购买了货车后即与王某解除了雇佣关系
王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16000元,并由公司支付未提前 30天通知的代通知金3976
同年 6月 20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定书,裁定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16000元
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争议】公司诉称,双方系雇佣劳务关系,并非劳动关系,双方解除雇佣劳务关系后雇主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故不应支付王某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16000元
王某辩称,公司所述王某在公司处工作的时间、带车并负担车辆运营维修费等工作方式属实
超出约定的销售点送货时,公司另付费实为加班工资
公司与王某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双方实为事实劳动关系
2006年 4月,公司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理应支付王某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16000元
2、【案情案情】】李某,于 2007年 8月到某饭店担任厨师
该饭店一直没有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直到 2008年 7月 1日才与其签订了一年期书面劳动合同,并开始为李某缴纳社会保险
2008年 11月,李某要求该饭店支付 2008年 1月—6月期间的双倍工资,并补缴 2007年 8月至2008年 6月的社会保险费,该饭店不同意
于是李某于2008年 12月 10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离开了该饭店,并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该饭店支付2008年 1月至 6月的双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