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航空法简介 美国与机场相关的法律、法规 ——白婧编译 本文介绍了美国航空法及与机场相关的各种法律、法规,促进支线航空发展的一些资金补助项目等。美国的法规更加科学、系统、可操作性更强、目标明确。我国的正相反,受部门利益、利益集团影响,我国法律目标不清晰、可操作性差,不符合发展规律,有的已成为阻碍行业发展的绊脚石。——编者按 美国目前机场总数超过 4000 家,大部分机场归政府所有。根据2003年国际机场协会北美地区的调查显示:美国38%的机场所有权在其所在市政府手中,25%在地区政府手中,17%在单一州政府手中,还有 9%由多个州共同管辖。尽管美国机场绝大部分所有权、经营权都在市、郡、地区及州政府手中,但联邦政府通过美国联邦航空局为这些机场提供了大量的资金支持,并通过颁布大量法规及拨款协议中的各项条款有力地管理着这些机场。这些机场在发展建设与运营中一旦遇到使用权、环保、租赁、协议合同、抵押、保险、民事权利、侵权行为的赔偿责任等法律问题,在大多数情况下会由其所在市、郡、州的律师处理。 在美国,与机场运营相关的一系列法律、法规,联邦政策等都具有一定的独特性,与其他土地使用者和其他运输方式遵循的法律、法规有所不同,可谓自成一体。然而对于与机场运营相关的法律没有一套系统、完善的数据库或书面、网上资料可寻,美国航空法中包含了部分机场相关法律、法规,但却并不全面。 美国航空法涉及飞行器运行及航空设施维护两大方面。无论是联邦政府,还是各州政府都出台了航空法规,并建立专门的管理机构来对空中交通进行管制。根据美国宪法规定,国会有权出台与空中导航相关的各项法案对美国空域的州际及外国航空活动进行监管。目前联邦政府已颁布的航空法有: ●1926年出台的《商业航空法》,该法对州际及国外飞行器的核实与记录作了法律规定。 ●1938年出台《民用航空法》,对1926年的《商业航空法》进行了修订,并成立民用航空专家小组——一个由五人组成的专门小组,负责管理美国联邦司法权限内的一切航空事务。后来,该专家小组改名为民用航空委员会,并将大部分权力转交给了商务部。 ●1958年美国通过了《联邦航空法》,由此成立了联邦航空局。之后,联邦政府又相继出台了 ●《机场与航线发展法,1970年》及 ●《航空公司放松管制法,1978年》 ●2001年911恐怖袭击事件发生后,国会又出台了《航空与运输安全法,2001年》,由此在美国交通部下成立美国交通安全管理局(TS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