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54 种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认定与处罚 参考学习法规: 《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第一类 许可管理 1、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 《食品流通许可证》 处罚:第八十四条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注意: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生产的食品;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出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农民个人销售其自产的食用农产品三种情况除外。 2、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的行为。 处罚机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3、食品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后未采取整改措施等的行为。 2 原来符合条件,后来不符合或存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按职权监管:生产环节由质监部门负责;流通环节由工商部门负责;餐饮服务环节由食品药品或卫生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4、食品经营者未经许可,擅自改变许可事项的行为。 处罚依据:《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注意:以下未特别指出的均为违反《食品安全法》;未特别指出的工商部门均有执法监管权。 5、食品经营者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食品流通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食品流通许可证》的行为。 处罚依据:《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6、食品经营者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申请取得食品流通许可的行为。 同上。 7、食品经营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流通许可的行为。 同上。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的证据为主体证据。 3 第二类 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8、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的行为。 处罚机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销售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工商部门可以监管。 9、生产经营含有致病性微生物以及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 按职权监管。 10、生产经...